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发布日期:2002-7-19
执行日期:2002-7-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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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
特别授权代理的意思是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的是一般授权。当事人的授权书中应当载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