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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员工已履行义务该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16:29:5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介绍:刘某是一家电气公司的工程师,从事研发工作。2005年3月,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为刘某在该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很多研发项目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刘某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案例介绍:

  刘某是一家电气公司的工程师,从事研发工作。2005年3月,刘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为刘某在该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很多研发项目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直接关系。因此,在刘某与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在离开公司以后不能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就业,也不能自己经营电气业务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但协议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签订该协议以后,刘某就再也没有与公司联系过。2007年3月,刘某找到公司,说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最后查实,刘某两年内的确没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

  该案中,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员工确已履行协议,该怎么办?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陆伟丰副教授?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是企业的权力。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范围,法律法规应该对竞业限制有所干预,防止劳动者权益因为不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而受到损害。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协议。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就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又因为它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问题,签订和履行该协议就要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围绕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范畴。这与劳动者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单纯地向外泄漏企业商业秘密所发生的纠纷不同。后者因未涉及《劳动法》调整内容,应按民事纠纷处理途径处理。而本案,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生了竞业限制纠纷,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仍须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因此,本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纠纷,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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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会遇到申请是否超出申请仲裁时限问题。如果刘某单纯要求追索履行竞业限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由于刘某是在终止劳动合同两年后才提出追索要求,因此,该仲裁申请已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的时限。这样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将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不过本案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刘某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该协议的一个硬伤是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这也是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两年后算账的原因。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无效问题,实际上现行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根据竞业限制协议的双务有偿性以及公平原则,仲裁和判决结果一般都认为这种协议对劳动者显失公平而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确认应该是不受诉讼时效和与诉讼时效性质相同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限制的。所以,本案中的刘某可以以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后,再根据实际损失以及个人具体情况要求原用人单位作出适当经济赔偿。

  专家意见:

  1.本案中可以看出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确立适用公平原则的缺失、确认劳动合同及其附随协议效力之争有无时效限制的缺失等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2.劳动者应增加权利意识,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刘某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两年时间里,没有主动争取和表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思,选择了默默履行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这在情理上讲很难让人接受。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普及劳动法律常识工作任重而道远。

  3.就本案来讲,归根结底是能否因协议无效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就应该有所付出和补偿,不能因签订了无效协议而逃避。这正是《劳动法》以及将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应有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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