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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植物品种只用唯一名称 禁仅以英文命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1:42:13 人浏览

导读: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27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规定》27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10月30日。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

  《规定》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规定》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规定》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当前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中存在的“一名多品、一品多名”,“夸大宣传”等问题,维护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农民权益,农业部起草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亲本的命名都应当遵守《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规定》执行(第二条)。

  二是明确了农业部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三是规定了品种名称“唯一性”原则。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第五条)。

  四是要求建立品种名称检索系统。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第四条)。

  五是明确了品种命名规范。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第八条);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的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第九条)。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gzzq@agri.gov.cn

  3.传真:010-59192777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政法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请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

  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第七条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种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

  第八条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及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第九条 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

  (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

  (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

  (七)夸大宣传的;

  (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

  (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该品种不具备该特性或特征的; [page]

  (二)易使公众误认为只有该品种具有某种特性或特征,但同属或者同种内的其他品种同样具有该特性或特征的;

  (三)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品种来源于另一品种或者与另一品种有关,实际并不具有联系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育种者身份引起误解的情形:

  (一)品种名称中含有另一知名育种者名称的;

  (二)品种名称与另一已经使用的知名系列品种名称近似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品种名称相同:

  (一)读音或者字义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仅以名称中数字后有无“号”字区别的;

  (三)其他视为品种名称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品种的中文名称译成英文时,应当逐字音译,每个汉字音译的第一个字母应当大写。

  品种的外文名称译成中文时,应当优先采用音译;音译名称与已知品种重复的,采用意译;意译仍有重复的,另行命名。

  第十四条 农业植物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该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农业部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十六条 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七条 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同一品种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过程中,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个品种名称的,除由审批机关撤销相应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证书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相应申请。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品种,可以继续使用其名称。对有多个名称的在用品种,由农业部组织品种名称清理并重新公告。

  本规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其品种名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命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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