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有哪些
导读: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那么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不予登记的特殊标志有哪些?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的延期申请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发证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特殊标志登记所有人介绍经办人前来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延期事宜的介绍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有关书式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的理由。
(三)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不收取费用。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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