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保护 > 特殊标志保护 > 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3 03:15:13 人浏览

导读: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