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次仁卓玛》的著作权纠纷案
导读:
法律快车知识产权频道资讯:薛华克的《次仁卓玛》与燕娅娅的《阿妈与达娃》的作品都是以藏族人民生活为创作灵感和题材,不同的是前者是以摄影相片为载体,而后者则是通过水墨油画的载体作为承载。他们之间的有关著作权纠纷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
【案情】
原告薛华克为摄影家,被告燕娅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薛华克在其于1997年出版的个人摄影集《藏人》中收录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2007年5月,燕娅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收录了油画《阿妈与达娃》(注明:160×130cm 2006)。将《次仁卓玛》与《阿妈与达娃》进行比对,两幅作品表现的画面主体均为一名坐在房间内哺乳孩子的藏族妇女,二者在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均相同,只是油画的画面较为模糊。薛华克认为燕娅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系擅自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演绎,且燕娅娅还对上述油画进行展览、出版和拍卖,侵犯了其对《次仁卓玛》作品的改编权,要求燕娅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比,燕娅娅的油画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认定燕娅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不仅参照了薛华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华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燕娅娅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燕娅娅并未取得薛华克的许可,且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并对外拍卖,亦未向薛华克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薛华克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燕娅娅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油画、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本案系北京法院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受到了法学界、美术界、摄影界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page]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该案的裁判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著作权保护期】
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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