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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3:20:53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
国家知识产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切实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系统执法能力,营造创新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一)推进制定和完善专利保护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制定与完善专利保护法规,大力推进加强专利侵权救济的制度建设,切实解决专利执法手段不强、专利侵权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加大对反复侵权、群体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跨地区协作办法。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制度建设。

  (二)强化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将执法办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依职责履行执法工作责任,坚决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积极依法参与行政诉讼。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的专项执法任务,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安排执法办案工作目标任务提出责任要求。

  (三)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督查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组织年度督查与专项督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与专项督查。

  督查中应核验执法档案、执法数据、办案条件、维权援助中心设置及12330接收举报投诉与转交办理等情况。接受督查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就督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四)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督办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进行督办。
督办局应跟踪案件办理进程,接受督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督办案件应尽快办理并及时提交办理结果。

  (五)建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入5·26专利执法推进工程的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考核评价。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维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及维权援助工作评价标准,以执法办案数量与质量及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接收量作为重要内容,客观全面评价执法维权工作。

  (六)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公开制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按月向上级知识产权局报送执法统计数据、执法办案材料。特别行动期间,根据上级要求的周期报送。重大案件及时报送。执法统计数据应全面客观地反映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地方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调解、处理和查处案件的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按月公开执法统计数据。

  (七)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多次提供线索的举报投诉人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鼓励实名举报投诉。

  二、切实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八)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要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采取快速有效的调解方式。优化专利侵权救济与确权无效程序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

  要创新展会专利纠纷快速调解机制,有效维护展会秩序。

  (九)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深化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跨省的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安排、指导有关知识产权局及时完成跨省执法协作办案任务。

  加强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文化、广电、质检、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协同提高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效率。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和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整治。

  (十)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执法维权工作考评结果作为执法专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给予表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出退出5·26工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序列的决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全国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和城市试点示范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市知识产权局,所在城市不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城市试点示范序列。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各市专利行政执法考评结果,加强对各有关城市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突出的执法处(科)室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对企业侵权假冒行为进行调查与监测。

  要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研究机构和各类群众组织的作用,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

  (十二)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

  加快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通过全面监测、主动跟踪、专题指导、提前介入、快速维权等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对高层次人才和重大项目高水平创新的激励作用,为我国引进高层次人才、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支持原创性、基础性重大发明创造,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对涉及重大项目和高层次人才且影响广泛的专利争端,相应区域的维权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局应及时组织预测与应对工作。[page]

  (十三)深化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

  加强与各类专利保护重点联系基地的沟通协调,积极取得司法机构、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支持与协助。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根据需要,选择各类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当地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或推荐进入全国专利保护重点联系机制,借助各方资源,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全面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依法积极推进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专利行政执法专职人员数量,稳定与发展执法队伍。应依据专利法和有关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明确专门承担执法职责的处室;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主要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应在争取当地编制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总队牌子,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加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牌子。县级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依法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各级专利行政执法指导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指挥调度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地方派驻执法督导员。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向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派驻执法督导员。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需要,在各类园区、商业场所、产业集聚区、大型展会及其他大型活动场所选派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和志愿人员。

  (十五)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人员参加全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组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证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应提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具备资格、参加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要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各类专利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利执法专题研讨交流活动。支持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业务研修及在职攻读学位,加快培养执法业务骨干。

  (十六)改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条件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副省级城市及进入5·26工程的地级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专门的专利纠纷调处场所。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要设立可供专利纠纷调处的场所。要为执法人员提供基本的办案设备。承担专利执法工作职责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办案时应严肃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执法专项支持,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地方政府财政匹配,协同推进改善执法条件。

  (十七)加大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力度

  要加快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专利行政执法电子档案库,配置专利执法电子查询设备,建立即时查询系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必须建立完整一致的纸质与电子专利执法档案,配置专用执法档案保存设备。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

  大力加强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案件电子档案库。

  根据各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在全国建设若干重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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