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告三一重工涉嫌不正当竞争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5月24日,中联重科委托律师事务所召开媒体沟通会,称三一重工在其泵车新品上市推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其中谁是谁非,将商品进行对比又是否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呢,请看下文报道。
据中联重科委托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介绍,自2013年3月初以来,三一重工在南京、淄博、乌鲁木齐等多地举办的新品上市推介会中,单方采取“品泵车性能大比武”的推广方式,将三一重工新款泵车与明显为中联重科品牌的同级别旧款、且使用多年的泵车进行现场比拼,并得出“三一重工产品性能优越”的结论。此举是对中联重科产品和公司信誉的诋毁,涉嫌误导公众、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联重科方面称,已于5月23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递交材料进行投诉和举报。“下一步我们会根据工商总局的处理结果和三一重工的态度来应对,如果未能得到满意处理,我们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刘文卿表示。
山河律师事务所表示,三一重工设置的比武测试没有权威机构和公证机关现场鉴证,也没有公开混凝土标号、泵车泵送排量等信息,且使用“八小时”、“九方”等数据进行估算,就轻易得出结论:其新品泵车各项泵送性能指标胜过中联重科泵车,并且将此“比武”结果大肆宣传,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记者随后联系三一重工进行采访,一位三一重工高管表示,对中联重科的指责并不知情,但会在调查后给出回应。但该高管同时承认,今年三一重工确实在各地进行过新品泵车的推介活动,但在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一位工程机械行业的经销商人士告诉记者,设备“比武”在工程机械行业里一直存在,很多代理商和客户会主动向厂家提出“比武”要求,并根据“比武”结果选择产品。
记者查阅《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现,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禁止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将商品进行对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已故的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对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
核心内容: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与您一起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从法律的形式渊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之别。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核心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
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且呈现收案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本文通
特别授权代理的意思是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与之相对的是一般授权。当事人的授权书中应当载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