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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4 05:36:32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费[1998]506号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费[1998]506号

各市(地)、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和计价费(1998)81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浙政发(1998)159号、浙政办发(1998)119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低限的40%收费。

  二、各级价格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其他有关公证和价格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浙江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证处据当事人申请,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的,均按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第四条 公证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证明单方面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成本费20元/份。


第五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开支标准执行。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及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减免收费应由申请人提出,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七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服务费必须由公证处统一收取,严禁公证员个人私自收费。


第八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除按已完成工作量比例收服务费外,还可按约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相应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双方对责任问题有异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认定。


第九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浙江省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公开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page]


第十条 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规,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公证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一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一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一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一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一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一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一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一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20万元以下的按2%计收,20万元一50万元部分按1.5%计收,50万元一100万元部分按1%计收,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计收,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一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每件收费300一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一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一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一8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一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一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及其他相关业务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一3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
  3.清点遗产
  (1)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00一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每件收费250一400元。
  4.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一400元。

  七、证明财产的清点、清算情况
  (1)涉及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每宗收费500一1000元。
  (2)涉及公民家庭的,每宗收费200一500元。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个人,每件收费200一400元。[page]
  单位,每件收费300一8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3.计划生育协议、九年义务教育协议等公证,每件收费30元。

  九、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300一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一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一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次收费1500一3000元。
  4.查无档案记载公证,每件收费100一200元。
  5.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一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一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一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1500一50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300一500元。

  十、提供其他服务的
  1.抵押登记
  主债权额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元。
  10一100万元,每件收费200元。
  100一300万元,每件收费300元。
  300一500万元,每件收费500元。
  500万元以上,每件收费800元。
  2.代办公证认证、邮寄事务(认证费、邮寄费另计),每件收费30元。
  3.代写、修改有关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一100元。
  4.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每件30一50元。
  5.保管公证文书(不含遗嘱),每件收费50元。
  6.当事人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的,每件收费50一200元。去外省市、县调查的差旅费另计。
  7.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每单位每月收费300一2000元。
  8.公证资料翻译费,每一千字60元,不到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
  9.涉台公证书副本审查邮寄,每件收费20一30元(邮寄费另计)。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
  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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