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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视国情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00:24:44 人浏览

导读:

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视国情而定要确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位置,首先就涉及到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选择。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

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视国情而定

要确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位置,首先就涉及到信用体系发展模式的选择。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欧洲模式,即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形成社会信用体系。

  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应坚持市场

化为主导的方向,同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为缩短建设时间和节约社会成本,在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

政府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

一方面,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并没有将信用看作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而作为主要需求方的银行又高度依赖于其自身的征信系统,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由于信用信息数据瓶颈等原因使得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为打开这种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政府要发挥重要作用。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业,首先需要政府在整合各种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用信息开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要培育市场需求,鼓励银行等部门积极与中介机构寻求全方位的合作。

保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狭义的信用中介机构还仅仅处于初创阶段,美国信用危机告诉我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从设立之初就要明确政府只能推动不能介入,推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主办的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能正常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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