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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1:11:10 人浏览

导读:

随着人们对于专利技术保护意识的加强,现如今每年的专利案件也在不断的上升,而关于专利无效诉讼的相关知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专利无效诉讼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人们对于专利技术保护意识的加强,现如今每年的专利案件也在不断的上升,而关于专利无效诉讼的相关知识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专利无效诉讼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无效诉讼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2、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3、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4、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5、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答复。

  二、专利无效诉讼的操作流程

  1、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专利无效的情形

  1、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

  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专利无效诉讼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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