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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须知相关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9:47: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现在是专利引领经济的社会,谁创新谁就站在世界前沿,而在此发展过程中,专利诉讼也会随之产生,太多的问题要通过法律去解决,专利权的维护有助于人们具有创新的源动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下有关专利诉讼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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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内容非常专业,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启动侵权诉讼程序。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专业性强,涉及的专业技术比较多,诉讼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因此,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律师在接触案件后要认真分析案情,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侵权诉讼程序,这是一个专业专利律师应当做工作,也正是专业性的体现,专利律师至少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核实委托人的资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3、侵权证据的收集;

  4、侵权判定分析;

  5、与委托人研究侵权诉讼策略;

  6、撰写起诉状;

  7、提出侵权诉讼。

  一、核实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核实委托人是否有权提出诉讼请求。

  首先专利权人是当然的适格主体,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的民事主体,可以是本身发明申请获得专利权人资格,也可以是通过继承、转让方式取得专利权,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可以是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登记内容。

  其次,有权提起专利诉讼的还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三类人,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独占许可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委托专利律师进行专利诉讼,独占许可人起诉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排他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人起诉受到一定的限制,他的起诉必须履行一个专利权人的现行不起诉的证明,否则是不能起诉的。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普通被许可人要想获得专利起诉资格,则其必须在实施许可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约定他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否则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对于上诉排他被许可人和普通被许可人,其在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候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的专利权人的诉讼中。

  最后,提起专利诉讼的还有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上诉规定的几类人的具有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专利律师可以代为接受委托。

  二、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侵权起诉的前提专利权必须有效存在,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则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同时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专利,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有效专利权存在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诉讼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布无效,起诉的目的非但没有达到而且可能会丧失专利,因此,还要在起诉之前做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专利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有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因此,一旦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如果在答辩期间提出无效请求并受理,法院一般都会中止诉讼程序的审理,专利权人会从专利侵权诉讼转到专利无效程序,从而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而且风险很大的诉讼程序。因此,专利权人在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时,要做专利权稳定性评估,目前,专利权稳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文献的相关检索,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文献的范围是世界范围内的,在通过检索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如果通过检索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进一步评价专利权文献本身的是否存在无效问题,比如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等,通过判断确定专利权本身比较稳定,才决定下一步的侵权起诉,不然即便起诉,就是不在侵权诉讼程序中败诉,也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败诉,如果那样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就会很大了。

  三、侵权证据的搜集

  专利侵权证据的搜集包括两个方面:1、侵犯专利权的证据;2、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

  1、侵权证据的收集根据《专利法》规定侵权专利权的表现形式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对于方法还有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来说不包括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能够通过物证书证证明上述行为的相关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把收集的证据固定下来,比如网络许诺销售行为、展会的许诺销售行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如果专利权海关备案后根据海关通知查验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保全等等。此外,对于方法专利使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适用的前提是新产品方法,新产品就是在专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产品,如果对于不是新产品的情况,还是适用一般的原告举证责任。

  2、侵权赔偿数额的证据收集1、权利人的受到的侵权损失,这主要是证明发生侵权前、后销量的变化证据;2、侵权赔偿数额首先要根据侵权人的获利来技术赔偿数额,因此,能够证明侵权人获利的证据都是要收集的,比如侵权发生前、后销量的变化的证据,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和销售材料等等;3、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来确定数额,这就要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如果该合同能够在签订后进行过备案,则更具有证据效力;4、法定赔偿,在上述三种方法都不能计算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也不是任何证据不收集,也要收集侵权人生产规模、销售时间、销售范围、销售的宣传等等来说明侵权程度,给权利人来了损失比较大。

  3、此外,律师的代理费和律师调查取证费用也要准备,作为被告承担专利权人损失的一部分。

  四、侵权判定分析

  判断侵权的第一步就是涉嫌侵权的产品或者是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来说,就是以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范围为依据,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就是要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和或照片来确定。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的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就是说只要是侵权对象包含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如果缺少一个或者是一个以上技术特征则即不相同也不相同则不构成侵权。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则构成侵权。

  涉嫌侵权人存在上述行为有不存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还要考虑间接侵权的行为,如果涉嫌侵权人进行诱惑、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的情况,则构成了间接侵权。

  五、与委托人商讨侵权诉讼中的应诉对策

  通过分析认定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了自己专利权保护范围而又不存在不视为不侵权抗辩是由的,同时自己的专利权比较稳定,则可以决定起诉的时机。对于起诉的时机确定,则根据权利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来确定:1、如果专利权人就专门为了经济赔偿目的,这个时候要看侵权人生产的规模,如果侵权人生产规模还很小就可以等到侵权人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在进行侵权诉讼,这个时候专利权要承担的就是如果一旦侵权人停止侵权,专利权人的风险就很高;2、如果专利权人为了清理市场或者进行专利使用许可,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同侵权人进行谈判进行专利使用许可。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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