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优先权的先申请原则的适用?
导读:
1、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即首次申请。该“第一次申请”并不是绝对的,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在后提出的申请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第一,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针对的是相同的主题;第二,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遗留任何权利问题,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回或者被驳回;第三,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2、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所谓“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受理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则与该申请随后的法律状态无关。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
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类型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发明可以与实用新型互换,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只能单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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