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终止及无效的规定
导读:
关于专利权终止及专利权无效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专利权的终止 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1)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3)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4)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生命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二、专利权的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当事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1)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上文第12条规定的;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
(3)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三个阶段。
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受以下两个条件限制:只有发明专利权人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才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专利文件仅为权利要求书,而不能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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