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权 > 专利权无效 > 论专利权无效在侵权抗辩中的应用

论专利权无效在侵权抗辩中的应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1 23:55:51 人浏览

导读: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立即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如果企业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立即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如果企业产品或方法确实已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利用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该请求的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并给予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一般说来,请求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按照专利法规定不在授予专利权之列。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4.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无权取得专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是取自他人的发明、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5.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说的外观设计。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无权取得权利,或者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5.授予专利权所根据的修改过的申请,变更了原外观设计的基本组织部分的。

  在实践中常常被用来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是,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该理由往往又可从文献检索或调查中找到有利证据,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被无效掉的几率比较高。

  但应注意的是:

  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必须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如果不返还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转让费。

 肖金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