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法律 > 专利知识 > 专利法修订草案解读

专利法修订草案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13:45:46 人浏览

导读:

专利法修订草案于今年12月2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

  专利法修订草案于今年12月2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专利法修订草案解读内容。

  专利法修订草案:网店卖山寨网络平台或将连坐

  专利法修订草案规定,网络服务商若提供者知道其网络用户侵犯专利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草案还明确,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法院最高可判定500万元赔偿款。

  侵犯专利最高或赔偿500万元

  专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

  现行的专利法并没有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做出明确规定,仅指出,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新修订的草案则明确,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处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现行法律对此项情形仅判定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数额。

  近年来,电商领域成为侵权现象的“重灾区”。草案对此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还规定,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

  专利法修订草案的七大亮点

  1、大幅提高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

  在我国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于举证难等客观原因,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法定赔偿,而且判定的赔偿额普遍较低。根据非官方的统计,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赔偿额不到10万元人民币。我国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现状,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

  送审稿中,将法定赔偿额的低限由1万元提升到10万元,是原来的10倍,高限由10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是原来的5倍。如果此项修改最后通过的话,可以显著提高权利人的获赔数额,增加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

  2、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额。但对于重复侵权等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这个赔偿原则显然力度不够。

  为此,送审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修改将会对侵权人产生很强的震慑作用,加大其侵权成本,也极大地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page]

  3、明确了“间接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

  我国现行专利法只规定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等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被控侵权人的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应当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但实践中,有一些俗称“间接侵权”的行为,比如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原材料、中间物、零部件、设备等,仍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或者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属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仍诱导他人实施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也会给专利权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此次送审稿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实施“间接侵权”行为的人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专利侵权现象发生比较普遍。由于网络具有范围广、传播快的特性,网络上的侵权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失更大,而且维权成本和难度都显著增加。如果不对电商进行约束的话,对于专利权的保护将极为不利,同时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

  因此,送审稿第六十三条对网络侵权做了特别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加强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

  送审稿明确规定对部分外观设计也给予保护,将外观设计的保护从整体的产品扩大到产品的局部。这对于互联网公司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者而言将是一个重大利好,因为“图形用户界面”这种特有的外观设计将获得更加充分的保护。此外,送审稿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由目前的“十年”延长到“十五年”,对于广大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

  6、首次规定了当然许可,促进专利转化

  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突飞猛进,但是专利的实施转化率并不高。为了鼓励专利权的实施和运用,送审稿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当然许可制度。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这种做法相当于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展示出来,明码标价,任何人只要觉得这个专利有市场价值并且许可费用可以接受的话,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以后就可以实施了。在“互联网+”的时代,这种新的许可方式将极大地方便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沟通,显著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7、“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

  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一直称为“专利代理人”。送审稿中将原来《专利代理条例》中的“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两者虽然是一字之差,却凸显了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的尊重,有别于社会上已经被滥用的各种“代理人”。当然,如果能将“专利代理师”进一步更名为“专利师”,效果会更好。

  一方面“专利师”的称谓更为简捷,而且可以提升广大专利代理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其次,“专利师”的称谓涵盖了目前专利代理人已经从事的常规专利代理业务以外的其他专利相关的业务,如专利预警、专利战略规划等,使得职业称谓更能与相关的业务范围相符合。

  (责任编辑:六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