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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19:23: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今天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有关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首先我会从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开始介绍,其次是分析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最后认识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下文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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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

  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这就是。“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三)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

  关联专利权穷竭是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行为。售出产品的关联专利权的穷竭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该产品的各种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

  (2)关于采用该产品作为专用工具或专用设备的各种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

  (3)关于以该产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另一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该问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利权穷竭问题,因为专利权穷竭所涉及的是有关被出售产品的专利权,在权利没有穷竭的情况下,侵犯的是该项专利权本身,不应当涉及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他专利权。但是,专利产品的出售会对同一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专利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与专利权穷竭问题十分相似,其性质有共同之处,当属专利权穷竭问题的延伸。不研究关联专利权穷竭问题的专利权穷竭理论是不完整的,不解决关联专利权穷竭问题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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