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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3 19:46:02 人浏览

导读: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固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困内公开使用过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固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困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试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22日发布)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现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般认为,“已有技术”的含义与《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是相同的,即在申请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的技术内容。但是,并非所有的已有技术都是公众可自由使用的技术,如他人的专利技术。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A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指出,其使用的技术与第三人的B专利(仍然有效)相同,B专利在A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布或者授权,被告可否进行已有技术抗辩?

  一般认为,如果被告获得了B专利权人的许可,被告的行为相对于B专利权而言,是合法的实施行为,应当允许被告以A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技术对抗A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如果被告没有获得B专利权人的许可,因而实际上构成了侵犯专利B的侵权行为,不能直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当然,被告可以根据B专利对A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除对A专利的侵权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在进行公知技术抗辩时,被告举证的公知技术应当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如一份专利文献,一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等。被告不能以其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的组合而对抗专利权。但是,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将不同的公知技术组合起来,对专利权的创造性提出挑战,从而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所以,基于同样的公知技术,通过无效宣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从而间接免除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大于通过公知技术抗辩来直接免除侵权的可能性。所以,在发现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侵权诉讼的被告应尽可能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而不能过分依赖公知技术抗辩。

  公知技术抗辩又称已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产品或者方法尽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可以以该技术是公知技术为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免除侵权责任。有人将已有技术抗辩称为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其含义是被告只能以其使用的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进行抗辩,

对于不能自由使用的已有技术(如他人的专利),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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