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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执行成难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09:03:21 人浏览

导读:

死伤概不负责?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2002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2002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2002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2002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2000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说。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高度重视。

  据了解,以往劳动仲裁处理的案件主要因企业开除职工引起,而今案件争议已衍生到押金、工资、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其中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争议案件更是成为劳动仲裁的“焦点”。
 劳动仲裁执行成难点

 记者在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在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中,超时加班报酬和拖欠工资又是投诉的热点。而超时加班报酬纠纷最为复杂,往往是易仲裁却难执行,而拖欠工资仲裁之后效果也并不佳。

  不久前,5名康师傅员工以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他们在诉状中称,今年5月21日,他们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投诉顶益公司今年4月以来月加班工时达140小时,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开发区劳动局接投诉后于6月10日调查取证,认定投诉情况属实,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顶益公司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但是,顶益公司生产员工依旧实行12小时作业。原告认为开发区劳动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具有监督、检查权,但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接到投诉后仅发一纸整改通知,并未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投诉者称,希望劳动局管到底,把这种超长加班问题根本解决。

  朱主任说,不是劳动仲裁不愿意管到底。其实仲裁执行难,是体制造成的,劳动部门只是仲裁机构,并不是执法机构,只能下发整改通知,如果要强制执行,只有通过法院走法律程序,但是这要花更多时间,也不是劳动部门一家说了算。他认为顶益公司还算比较正规的公司,加班还有加班工资单,劳动部门仲裁有依据。而更多情况下,公司加班给点钱就算了,工人投诉后也没法仲裁。

  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前法律条文缺陷也导致了仲裁执行效果不佳。比如,现有法律规定,劳动纠纷只有60天的申诉时间,某种意义上说,你只有60天的权益。如果老板两年前就开始欠薪,你申诉成功也只能要到最后60天的工资,如果拖欠60天工资立即申诉,打赢了只有几百元甚至几十元钱,而最后的结果是老板把你“炒”了,这样劳动者怎样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另外,一旦劳动者申请仲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不但不予以配合,反而千方百计回避抵赖。不久前广东省仲裁机构仲裁了东莞某厂37名职工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诉,企业负责人自始至终拒绝参加劳动仲裁。更有甚者,一些发生工伤工资案件的企业负责人,眼见事态扩大就立即撤资走人,导致劳动部门裁决难以执行,劳动者损失无法挽回。

  新闻背景

  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与员工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双方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或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为解决劳动争议,企业或员工应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一般会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则会在60天内进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从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就产生法律效力。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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