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导读:
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1.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劳动权利和仲裁权利。申诉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被诉人可以承认或反驳申诉人的仲裁请求,有权提起反请求。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4.有权提供证明,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5.有权不服仲裁裁决向人同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阅文件: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程序》(2001年6月1日,劳苏仲委[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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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起诉、申请执行。申诉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被诉人有反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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