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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风险负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18:13:08 人浏览

导读:

1994年9月19日,招远公司(买方)与虹彤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17023(70%30)人字呢一等品1000米,每米单价14.5元,合计价款14500元;14067海军呢(70%30)一等品3000米,每米单价24元,合计价款72000元;15047麦尔登呢(50%50)一等品26

  1994年9月19日,招远公司(买方)与虹彤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17023(70%30)人字呢一等品1000米,每米单价14.5元,合计价款14500元;14067海军呢(70%30)一等品3000米,每米单价24元,合计价款72000元;15047麦尔登呢(50%50)一等品26000米,每米单价21.5元,合计价款559000元,以上三个品种共计3万米,货款总额为64.55万元。交货日期:第一批9月22日交货5000米,其余分5批按国家标准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1000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三个品种,共计90件,5400米,货款115200元。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9月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雷击起火,烧坏海军呢7件,10月2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出具了接收第一批货物83件,4980米,价款105120元的凭证。但对烧坏的7件海军呢(计420米,价款10080元),买方拒不接收。对已接收的货物,除支付30200元外,其余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和手感,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现问:

  (1)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2)双方当事人在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3)招远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吗?

  (4)招远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5)途中烧坏的海军呢7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1)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正确。

  (2)双方当事人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成立。

  (3)有权。

  (4)买方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5)该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比较简单。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这个案例分析题,彻底弄清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的关系问题。本题还顺带考查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转移问题。

  [法理详解]

  (1)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法院以外的某个人或某个机构裁决,并承诺要遵守裁决的一种制度。仲裁属于非官方的性质,但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在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方式只有经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方能采用。当事人除对是否采用仲裁方式有充分的自主权外,还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地点的选择等,享有决定权。仲裁庭实际上相当于当事人为自己组织的法庭,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惟一标志是当事人之间同意仲裁的协议。

  司法制度是一种官方制度,法院作为国家提供的审判机构,其权力来源于国家的主权。在法院提起诉讼是每个人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法院可以根据广泛的管辖标志对争议行使管辖权,并在诸多方面具有强制性,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由于法院有权依法受理经济纠纷,而仲裁机构依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也有权审理同样的经济纠纷,如果就同一争议标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和仲裁机构到底谁有权受理?也即这两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

  对于司法与仲裁两种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所适用的规则,《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即一项有效的仲裁管辖和司法管辖发生冲突时,仲裁管辖应当优先。其法理基础就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案中,买方在与卖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违反仲裁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对买方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案,并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2)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达成的将他们彼此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约定。其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具有合同的所有特点。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书。

  ①仲裁条款:是指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专门规定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一条规定。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独立存在原则”。

  ②在发生争议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它可以是对原合同的一个补充文件,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仲裁协议书”。本案中买方与卖方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就属于仲裁协议书。

  在实践中,当事人通过交换电传、传真、电报或信函等,在争议产生之前对采用仲裁方式作出的约定等,不属于仲裁条款,属于仲裁法中规定的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归入仲裁协议书。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案中买方在作答辩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买方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但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

  仲裁协议往往被视为一个合同,仲裁协议有效与否取决于它是否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

  (1)当事人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4)合同具备法定的形式。

  《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了仲裁的适用范围;第17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在本案中买方仅仅是在签订仲裁协议后反悔,这并不能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而该协议并无不合法处,仲裁委员会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是正确的,买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5)《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双方约定第一批货物在卖方工厂交货,因而当卖方在其工厂将货交付给买方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因而题中该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12]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山东省仁发公司与驰达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仁发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驰达公司使用,驰达公司按年交付租金。山东省A银行出具保函,为驰达公司提供担保。后来仁发公司与驰达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请根据以下设问所给的假设条件回答问题:

  (1)如果仁发公司与驰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仁发公司因驰达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驰达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仁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仁发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驰达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托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仁发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驰达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仁发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5)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3人中有2人认为仁发公司应承担责任,而另一人(首席仲裁员)认为仁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裁决应依谁的意见作出?

  [答案]

  (1)仁发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A银行作为连带保证人,可以被列为被申请人。

  (2)仁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虽订有仲裁条款,但并未排斥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

  (3)仲裁委应提交财产所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仁发公司可依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按照多数仲裁员(即2名仲裁员)的意见作出,首席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

  [解题思路]

  本题专门考查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第(2)及第(4)问,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1)仁发公司的行为正确。原因在于:其一,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依仲裁条款规定提起仲裁申请。其二,A银行为驰达公司提供的保证,依《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仁发公司可直接将驰达公司与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仁发公司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仲裁法》第26条及《民诉意见》第148条之规定,当事人虽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虽存在仲裁条款,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起诉权。

  (3)《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题应注意财产保全应由法院进行并且注意地域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意见》第278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仲裁裁决不易执行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应注意的是,当事人若要仲裁应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而不是依原来的仲裁协议。

  (5)《仲裁法》第53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一定要注意,仲裁裁决的作出依据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多数人意见的按多数人意见作出;二是形不成多数意见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两种情形的适用是有先后之分的。

  [13]仲裁裁决的执行

  1994年8月6日,若森实业公司与实达贸易公司所属的实用性技术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实用性技术研究所向若森实业公司提供充气沙发技术,若森实业公司在签约后,即向研究所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在实施生产过程中,若森实业公司发现由于该项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找研究所协商这个问题时,又发现研究所无法人资格,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若森实业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达贸易公司承担实体责任,返还服务费、模具费,并赔偿若森实业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仲裁机关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实达贸易公司拒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仲裁机关最后裁决:实达贸易公司返还若森实业公司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决生效后,若森实业公司持该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以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实达贸易公司提供的原合同文本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现问:

  (1)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仲裁机关作出的该仲裁裁决?为什么?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向何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多长?

  (4)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撤销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

  [答案]

  (1)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因为该仲裁程序不合法。

  (2)应向被申请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4)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解题思路]

  本题的4个设问,回答起来并不困难,但所涉法理却十分深厚,望广大考生仔细研习“法理详解”部分的阐述。

  [法理详解]

  (1)我国《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依照裁决主动履行,仲裁机构就无能为力了,只能由胜诉的一方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上这六种情况,或使仲裁裁决在程序上违法,或者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故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执行。《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双方也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在本案中,在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决定前,被申请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在执行中,另一方提出撤销申请时,法院必须中止执行,等待撤销申请的处理结果。参见《仲裁法》第64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2)、(3)当事人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只能向法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国内仲裁中,一般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是涉外仲裁,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在国外的,当事人应直接向有关的国外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本案属于一般国内仲裁,若森实业公司应向被申请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依民诉法的规定,即当事人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

  (4)各国仲裁法都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次仲裁后,当事人就不能就该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为对错误仲裁进行补救,我国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有权依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补救措施。

  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故符合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仅具备上述实质性要件,而且还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

  ①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裁决确实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才可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否则仲裁裁决仍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本案之中,实达贸易公司不仅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还提出了可靠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也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法院据此作出认定。

  ②必须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其他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③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就丧失了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权利。

  《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依照上述条件,该案撤销裁决申请人提出申请,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上,都完全符合仲裁法的规定,所以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同时将中止执行改为终结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完全合法、正确。

  只有撤销裁决的申请既符合实质要件,又符合形式要件时,才会导致撤销裁决的决定。除了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还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驳回的裁定,这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的;二是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申请之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法院就可以作出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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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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