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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仲裁时效应注意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12:35:25 人浏览

导读:

第一,在医疗终结日之前,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仲裁委应当受理。第二,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

  第一,在医疗终结日之前,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诉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以工伤职工的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既便于操作,又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比较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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