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事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事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20:22:3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发布文号:[84]司公字第92号上海市公证处: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84ぉ沪证外字第2555号《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所提意见。可以出具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刘海勤的监护人的公证书。所拟公证书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发布文号: [84]司公字第92号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五日(84ぉ沪证外字第2555号《关于为徐雅云出具监护人证明书的请示报告》收悉。同意所提意见。可以出具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刘海勤的监护人的公证书。所拟公证书格式(稿ぉ的前半部分可省略,证词为“兹证明徐雅云是刘金章的妻子,是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生身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徐雅云是其未成年女儿刘海敏和刘海勤的监护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