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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供公证委托书的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14:3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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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各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反映,国内个别公证处在为华人、华侨子女办理国内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公证时,要求寄养申请人先办妥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之后才予办理,给申请人造成许多困难和不便。经研究认为,我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88ぉ司公字第97号ぉ和我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ぉ司公字第9号ぉ(见《公证规章集成》第244-246页、249页ぉ已对有关寄养的公证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公证处可以不要求国内承担寄养者提交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公证委托书。
请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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