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1)如果寻求和解其争端的当事各方同意《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之适用性,则本规则适用于调解由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或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
(2)当事各方可同意对本规则作任何修改。
调解程序的开始
第二条
(1)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向当事他方发出一份书面的调解邀请,简要提出争端的内容。
(2)如果当事他方接受该调解邀请,则调解程序开始。
(3)如果当事他方拒绝调解,则不进行调解程序。
(4)如果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从其发出邀请之日算起三十天内,或在该邀请规定的其他这类时间内未收到答复,他可以将视为对调解邀请的拒绝。如果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这样认为,他应该相应地通知他方。
调解员人数
第三条 除非当事各方协议应有两名或三名调解员,应只有一名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