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首页 >> 法律咨询 法律法规 法律知识

我的位置:法律快车 > 仲裁法 > 仲裁法规 > 

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修正草案

来源: 作者:

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1)如果寻求和解其争端的当事各方同意《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之适用性,则本规则适用于调解由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或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有关的争端。
  (2)当事各方可同意对本规则作任何修改。
  调解程序的开始
  第二条
  (1)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向当事他方发出一份书面的调解邀请,简要提出争端的内容。
  (2)如果当事他方接受该调解邀请,则调解程序开始。
  (3)如果当事他方拒绝调解,则不进行调解程序。
  (4)如果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从其发出邀请之日算起三十天内,或在该邀请规定的其他这类时间内未收到答复,他可以将视为对调解邀请的拒绝。如果提议调解的当事一方这样认为,他应该相应地通知他方。
  调解员人数
  第三条 除非当事各方协议应有两名或三名调解员,应只有一名调解员。

共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3-2009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B2_20050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