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仲裁委员会
导读:
简介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8年4月3日成立。
合肥仲裁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独立、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土 地使用权合同、保险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旅游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联营、合伙经营合同等经济纠纷。
合肥仲裁委员会拥有224名仲裁员队伍,分别由法律、经济、技术等领域的著名教授、经济师、工程师、律师和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的人士担任。
合肥仲裁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本委的日常工作。合肥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受理仲裁申请。
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请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及时的仲裁服务。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ahpi.gov.cn/zcw.htm
地址:合肥淮河路256号市政府西小楼六楼
电话:2654631--272、273、472
邮编:230001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