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及管理 实施办法
导读:
发文字号:苏劳仲[1993]5号
颁布时间:1993
实施时间:1993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效力状态:现行有效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及管理 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仲裁费、劳动合同鉴证费(以下简称仲裁、鉴证费)的管理,根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宇<1992>22号)"和"关于印 "《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M通知(劳力字(1?92)5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仲裁、鉴证费。
第三条 仲裁、鉴证费,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了裁机构收取,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 收取仲裁、鉴证费必须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须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或劳动仲裁收费专用章。
第五条 仲裁、鉴证费收入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劳动仲裁费"帐户,核算劳动仲裁费的收入、缴存及支出情况,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有权对下级的仲裁、鉴证费的收支和管理情检查。
第六条 申请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裁,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
(一)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5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3元;续订合同收费2元。鉴证费由招工单位和职工各负担 一半(职工负担部分,在鉴证时先由用工单位垫付),变更合同鉴证'收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二)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一件50元。
2、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按直接处理案件的实际开支收取。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第七条 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伯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多退少补。
第八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酌案件,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各自应分担的数额;败诉方当事人是职工且4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其分别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第九条 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第十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和仲裁文书,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二条 仲裁、鉴证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途和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开支仲裁、鉴证费须经劳动仲裁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开支数额较大的,须经劳动部门仲裁工作分管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开支。
第十三条 用仲裁、鉴证费购置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和价值在二百元以上的,应设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定期盘点,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仲裁、鉴证费应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具体科目如下
一、资金来源科目
(一)事业收入:具体核算当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和处理费)及当年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向用工单位和职工收取的鉴证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收入累计数。本科目设"仲裁费收入"、"劳动合同鉴证费收入"二个二级科目。
(二)其它收入:本科目核算银行利息收入和上述收入之外的其它收入。
(三)下级上交收入;核算当年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本级交纳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收益:本科目核算劳动争议仲裁费、合同鉴证费收支的结余。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
(一)事业支出:本科目核算仲裁办案和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业务费用。本科目设如下二级科目:
仲裁办案费支出,核算办案差旅费、鉴定费、勘验费、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办案津贴,以及与办案有关的其它费用等文出。
办公、业务费支出:核算仲裁文书、劳动合同鉴证表册印制费、资料费、宣传教育费、会议费及千部培训费等支出。
设备购置费支出;核算用于购买仲裁办案及劳动合同鉴证专用设备M支出。
(二)其它支出:核算与劳动仲裁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的其它支出
(三)上交上级支出:本科目核算当年本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上交的合同鉴证费。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
(一)财政专户存款:核算仲裁、鉴证费交存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
(二)银行存款:核算仲裁、鉴证费银行存款余额。
(三)库存有价证券: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的各种有价证券。
(四)库存现金:核算仲裁、鉴证费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县(市八市辖区每半年须从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总额中提取7%,由省辖市统一汇交省劳动局,作为全省仲裁工作活动经费。省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从所辖县(市)、市辖区收到的鉴证费总额中提取适当的活动经费,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将劳动合同鉴证费和仲裁费的收支以及预决算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仲裁、鉴证费报表(见苏劳仲C1993)4号通知)必须按时报送,并附报表说明。各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于当年七月十五日前将全市上半年度汇总报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全市上一年的全年度汇总报表,报送省劳动局。
第十七条 仲裁、鉴证费报表必须数字正确、清晰,保证帐实、帐证、帐表、帐帐相符。[page]
第十八条 单位行政领导、财务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参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辖市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贯彻意见,并报省三部门备案。在省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研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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