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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20:18:44 人浏览

导读:

答辩人:刘,男,29岁,县公司职工,住县街6号。因县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8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

  答辩人:刘××,男,29岁,××县××公司职工,住××县××街6号。

  因××县××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8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刘××

  2001年×月×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注: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书写要和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书环环相扣,也就是要针对申诉书中的指控进行有针对性的回答,对申诉人提出的证据一一进行辩解,与此同时,要说明自己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

  4、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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