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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的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23:40:3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执行管辖,又称执行案件管辖,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内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强制执行案件而形成的分工权限。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核心内容:执行管辖,又称执行案件管辖,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内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强制执行案件而形成的分工权限。可以分为级别管辖、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下面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

  一、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指作为一审案件的法院,以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完成行为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简称规定)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第10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就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言,执行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案件审判管辖有密切联系,审判管辖级别确定得越高,执行管辖的级别也相应确定的高;就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解决或处理的机构级别确定得高,执行法院的级别也相应地确定得高。

  《规定》第12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规定》第13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规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指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指同一执行案件有两个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活动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两个或二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管辖冲突最终确定管辖法院。

  《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六、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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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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