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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规定扣押冻结款物不收保管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1:22:17 人浏览

导读: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的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办案部门扣押款物后,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管理部门,并附扣押清单复印件。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格外慎重。《规定》要求,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严格收付手续。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帐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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