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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行措施工作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1:15:22 人浏览

导读:

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法院裁判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更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和直接手段。近年来,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执行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领导监督,突出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措施,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执行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法院裁判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更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和直接手段。近年来,佳木斯向阳区人民法院始终把执行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强化领导监督,突出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措施,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案率连续五年保持在96%以上,实际到位率保持在80%以上。

一、力求“严”,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执行工作意识

当前,执行工作意识树立不牢固,成为了影响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主要原因。为此,我院采取以下几项措施强化执行工作意识。

一是严肃面对问题,全力解决执行工作实际困难。针对执行工作基础薄弱的现实情况。首先,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在审判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补足执行工作人员,指派专职法警协助开展日常工作。在清积活动中,从其他业务庭临时选调了具有执行工作经验的审判法官充实执行一线,为成功完成执行工作任务,奠定了基础。其次,配齐执行装备。两年来,我院为执行局更新警用车辆1台,配置电脑7台、打印机4台、照相机和摄像机各一部,警用器材2套。再次,保证执行经费。执行工作支出较大,经费保障是关键。为了确保执行工作不受经费欠缺的实际影响,我院每年从财政回拨款中向执行局拨付一定的费用,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有力规范执行行为合法、有序。制定了《执行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送达程序的若干规定》。三项工作制度,明晰了执行工作职责和流程,为规范执行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以往在解除保全措施和送达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推诿现象得到了彻底根除;为了确保执行款、物的安全给付,设立了执行专用账户,所有的执行回款必须汇入账户,经院长审批后,通过财务部门一个口径给付当事人,确保执行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执行款、物,防止执行腐败,降低执行工作中固有的风险;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通过统一委托,专人负责,办案人回避等一系列规范要求,保证了评估、拍卖的公正性。

三是严明执行权责,努力健全执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执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案件的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信访率等3项指标,落实目标制,把执行工作管理目标具体细化到每项工作、每个岗位;强化责任制,通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目标完成;严格追究制,根据目标完成情况,对不能完成工作目标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把执行工作纪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相挂钩。对于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为“执行能手”,并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

通过对执行工作的严格要求,向全体执行干警表明了院党组对执行工作的态度。体现出党组重视执行、谋划执行和支持执行的工作原则,端正和强化了干警的执行工作意识。

二、力求“新”,转变执行观念,创新执行工作机制

创新机制是促使法院执行工作快速发展的必然手段,也是我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一是建立了分段集中执行机制。将执行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即“执行启动”、“执行财产查找”、“执行财产变现”阶段。根据执行人员各自优势、能力等特点分为内勤组、统一查找组和财产变现组,每组由一名执行法官负责对工作统一调配安排,在每个执行阶段配置对应的组别进行集中执行,同时,规定了每个组的工作职责和完成时限,明确了各执行工作组的权责。分段集中执行机制有效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更加有条不紊,过去那种“当事人来找,法官去跑。当事人不找,法官闲靠”的现象已经杜绝,执行法官对自己的工作内容更加明晰,工作责任心不断加强。 [page]

二是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了与街道、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联合、联动,形成执行威慑机制。争取了党委支持,将自动履行、协助法院执行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起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的社会网络。为执行清积工作的有力开展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联动执行机制建立后,我院针对被执行难以查找的14起案件,与街道进行联动,由街道的司法助理协助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在街道的帮助下,查找到被执行16人,并成功执结积案9件。

三是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被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案件,暂时没有更好的执行办法,需要通过司法救助制度来解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但是,法院的经费状况暂时无法独立承担司法救助任务,需要党委给予政策倾斜,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的形式予以解决,才能确保此类积案妥善处理。为了更好地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我院积极向区委提出了落实司法救助金的请求,最终得到了区委的大力支持。区委书记两次听取了我院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的汇报,并组织召开了论证会。同意了我院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的请示,并拨付专项救助金30万元。

三、力求“变”,丰富执行方法,突破执行工作樊篱

法律本身是刚性的。但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基本目标,要求执行工作必须在和谐中运行。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和谐执行?只有通过丰富执行工作方法,突破传统的“查封财产、拘留罚款”等这些硬性措施,才能取得成效。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尝试性地探索了一些执行方法,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

一是采取了并案执行的方式,削弱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将在我院的非同案的同一被执行人的多起执行案件合并执行。我院在处理刘某拖欠货款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就采取了这种执行方式。刘某原来自行经营一个中型超市,一次在进货过程中,开车将赵某撞成重伤,由于害怕刘某关掉超市,到外省打工。此后,刘某赊欠货物的债权人以及被撞的赵某纷纷起诉到我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从外地回来,面对众多的债务,刘某压力极大,拒绝偿还。我院执行局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把本来属于3名执行员办理的5起案件合并起来,由1人执行。将5名债权人统一约请到法院,让其相互之间了解刘某的债务现状,使大家认识到让刘某偿还全部债务已无法实现,几名申请执行人纷纷降低了要求,减免了债务。同时刘某见债务减少近半,也积极地履行了债务,最后5起案件一同结案。

二是采取以工代偿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条件。在执行高某与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采取了这种方式,即使债务得到了履行,也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钱某与高某原是邻居。2005年钱某因给孩子治病,从高某处借款2万元。此后,钱某一直没有能力偿还该笔欠款,被高某起诉到我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钱某夫妇下岗多年,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并且孩子的病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救治。根本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可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高某是一个私企老板,从事锅炉制造和销售,便提出了以工代偿的方式,让钱某到高某的厂子里从事电焊工作,高某每月给付钱某工资1500元,扣除每月偿还的欠款1000元,实际支付钱某500元。这样,即解决了钱某的实际困难,也使得高某的债权能够实现。

三是采取法人垫付的方式,促成小额债务顺利执行。对一些单位欠款、标的较小的案件可以采取该种方法。我院在办理于占阳与某再生资源物资回收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已经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正在等到企业改制。但是该企业拖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已达数年之久,在执行阶段,于占阳多次申请拍卖该企业的财产偿还债务,但是,该企业的每项财产都价值数万元,远远超过执行标的,采取拍卖措施必将损害企业利益。最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要求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替企业先行履行给付义务,待企业改制结束后,再行偿还该法定代表人的垫付款。最终,使该起数年未结的案件顺利执结。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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