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通典当国家赔偿申请案背后的执行疑云
导读:
“这个案子我们内部程序有错,衔接上有失误。”近日,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院长孙星光所说的这起案件,引发了70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据截至2010年的统计,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5年来,山东省共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7079件,支付赔偿金额近1.2亿元,案均赔偿1.7万元。据记者向有关部门查证,在这起案件中,银通典当公司申请的国家赔偿是该省单笔最高额国家赔偿。
“绝当”物被离奇拍卖
案子的起因源自高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
2007年7月26日,淄博高新区村民曹永刚起诉山东新德威耐尔工业建材有限公司,要求高新法院判令新德公司偿还借款101万元。
起诉的前一天,曹永刚向高新区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高新区法院当天就作出裁定:冻结新德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如存款不足,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5天后,法院依据曹永刚的申请查封了高新区曹三村委会仓库内存放的55000箱某品牌仿古瓷砖。
9月5日,高新区法院缺席判决新德公司偿还曹永刚101万元;之后,又委托评估公司对这批查封瓷砖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是62万元;随后,高新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过两次降价拍卖,2008年2月14日,曹永刚以40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这批瓷砖。3月5日,高新区法院将拍卖款支付给了曹永刚。
但据记者了解,这批被拍卖的瓷砖早在曹永刚起诉之前,新德公司就已经典当给了银通典当公司,并且已经“绝当”,银通典当公司把它存放在曹三村的仓库里。
在法院查封前,银通典当公司刚刚委托拍卖行拍卖过。在获知法院查封了自己的“绝当”“当物”后,该典当公司当即向高新区法院提出了查封异议,并提出优先受偿权。
之后,银通典当公司一趟又一趟地跑到高新区法院咨询此案的进程。“法院每次都告知我们,在执行中一并处理,然后就没有了下文。”银通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郭克迅告诉记者。
此后几年,银通典当公司一直在找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此事。直至近日,银通典当公司以高新区法院执行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7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而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院长承认程序有错
今年5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通典当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经过审查后,受理了该申请。
“我们在执行阶段,没有看到银通典当公司的执行异议,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执行终结,法院的执行没有问题。”高新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明洲说。
“该案一查封,我们就提交了异议书,法院也接收了,此后我们多次去高新区法院,都让我们等一等。我们还多次和承办法官陈杰联系过。”银通典当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文忠如是说。
“立案的时候提异议是立案的时候,但在执行的时候我们没有看到。”现任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该案承办法官陈杰说。
记者从法院卷宗里找到了银通典当公司提交的《异议书》,《异议书》显示的时间是2007年8月28日。《异议书》表达了两层意见,一是法院查封的瓷砖是银通典当公司的“当物”,是作为担保物权人依法占有的担保财产;二是银通典当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拍卖时应当“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后,如有剩余的才能分给其他债权人。
同时,还有一份银通典当公司提供的影像资料也显示:银通典当公司曾向执行法官陈杰提出异议;影像资料还显示,该院执行局局长王其堂明确表示,这个事情他已知道了解,会在执行的时候一并考虑。
“确实有过异议。”高新区法院院长孙星光最终确认,“我们承认他们提过异议,立案的时候知道,审理的时候也知道,但到了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就不了解这个情况。这是我们内部程序有错,衔接上有失误,这是个瑕疵。”
“虚假诉讼”疑云出现
那么,银通典当公司的遭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从法律上来讲,典当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孙星光坦承,“他们(银通典当公司)比较冤枉”。
对于此案,郭克迅提出了一大疑点:民间借贷案的原告曹永刚是该拍卖的唯一竞买人,曹永刚的委托竞买人又恰恰是新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曹维学。
王文忠说,在整个诉讼案件中,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曹永刚都没参与诉讼,唯一参与其中的是曹维学,此人既是债务人新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又是债权人曹永刚的证人和委托竞买人。这不得不令人怀疑这是一出联手策划的“虚假诉讼”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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