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是怎样的
导读:
当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时候,公证文书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但是大部分对此都是非常陌生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文书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要具备规定的条件。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公证文书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要具备下述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并不是所有的公证文书都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大家千万不要弄错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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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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