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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执行启动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03:25:17 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启动权,也有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程序意义上的启动权表现为执行请求权,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表现为实现权利权。执行请求权(或称申请执行权)是经裁判确定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发动执行程序的一种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具有程序意义上的启动权,也有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程序意义上的启动权表现为执行请求权,实体意义上的启动权表现为实现权利权。

  执行请求权(或称申请执行权)是经裁判确定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请求国家执行机关发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没有执行请求权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当事人的权利就不能通过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执行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发动执行程序,当事人行使执行请求权时,其实体权利已经得到法院的审判确定。实现权利权与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是相联系的,裁判确定的民事权利在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实质民事权利。

  执行请求权的行使应当依赖于执行程序启动条件的是否具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该法条明确了执行程序启动条件为:1.执行根据已经成立并生效,即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2.执行当事人适格。只有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包括二者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才能成为执行程序的当事人;3.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法律文书并非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就可以请求启动执行程序。如果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债务,自然也就无需启动执行程序。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是指:在执行根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债务人全部或部分没有履行执行根据。

  但是根据华田集团公司于2004年10月13日出具给惠州中院的《关于我司位于惠州市江北24号小区16306平方米国有土地的执行申请》,工行实际上一直与被执行人华田工业发展总公司和华田集团公司协商执行事宜,同时被执行人华田工业发展总公司和华田集团公司同意履行判决,已经在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间内和工行申请执行之前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意工行对抵押土地进行处置,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处置,因此,被执行人并未拒绝履行判决。工行的执行申请在有关部门明确无法处置土地或被执行人华田工业发展总公司和华田集团公司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判决之前,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启动权尚未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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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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