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窃听有望用于侦查职务犯罪
导读:
刑罚执行环节,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践中曾被舆论称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不力密切相关。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日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监听、窃听等技术有望用于侦查重大职务犯罪。
目前监听窃听使用于职务犯罪案,没有法律支撑。既然要用,怎样保证于法有据,这将是一个问题。有些重大职务犯罪行为,法律后果严重,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监听窃听或有必要。但事情不是有必要就可以做,还要有可能,这就是检察机关应获得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法律许可。监听窃听,又是带有神秘色彩的一种手段。神秘不在于技术,而在于人们的心理,总像处在一种不太光明的状态。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可能用于职务犯罪案,这个消息,至少有利于打破神秘,将“技术侦查”变成一个正常的名词。
监听窃听等有望用于职务犯罪案
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现在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部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考虑不够。”朱孝清透露,估计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制约,朱孝清介绍,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加强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监听窃听的顾虑
司法机关将监听窃听等措施无论施用于谁,首先是依法,而不是依据案件的需要。技术手段应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必须在常规手段无法或很难查清事实时才能采用,并且必须经过合法授权。这些措施无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而秘密进行,但并不意味着对某个人、某个案件启用这些措施无须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监听窃听行为,哪怕由侦查人员实施,仍属违法,并不得作为证据采用。同时,对监听窃听措施的批准,应该是对具体案件的侦查行为授权,谁执行、被监听者为谁、涉嫌罪名、监听地点、范围、期限、设备等等,应详细规定,以避免监听窃听权力的滥用。监听窃听获得的信息怎样保管使用、何时销毁,被监听者对监听所获信息是否应当有审核和异议的权利,非法监听行为是否可以申请民事赔偿等等,这都是监听窃听行为法律化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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