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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9 10:00:49 人浏览

导读:

一场官司可能会牵扯到很多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很多人发生民法上的纠纷或者是婚姻法上的纠纷可能就是在金钱的分割产生纠纷。但是法院并不是每一个人的贴身管家,法院的判断只会根据已提供的事实证据来作为依据判断分割。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是怎么样写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及其相关问题。

  一场官司可能会牵扯到很多的人力和物力,也有很多人发生民法上的纠纷或者是婚姻法上的纠纷可能就是在金钱的分割产生纠纷。但是法院并不是每一个人的贴身管家,法院的判断只会根据已提供的事实证据来作为依据判断分割。那么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是怎么样写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及其相关问题。

  一、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编号:

  担保人:

  地址:

  邮编: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与 (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万元整(¥)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文件手写无效)

  担保人:

  200 年 月 日

  二、因作保全而顺利解决纠纷的案例:

  2010年3月14日,由北京万龙家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党先生与肖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党先生购买肖女士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成交价格1,245,000元。

  合同签订后,党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肖女士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2010年3月28日,党先生向肖女士支付购房款550,000元;2010年4月23日,党先生又向肖女士支付购房款595,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剩余50,000元尾款于过户之前由党先生交付给肖女士。

  因诉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党先生购买时未满五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双方在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应在2012年12月30日内办理完毕诉争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10月27日,诉争房屋已满五年,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上市。党先生多次与肖女士协商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肖女士均以加价等各种理由拒绝。

  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购买房屋时,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很容易在日后滋生纠纷的。党先生购买诉争房屋的时间是2010年,而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已是2012年底,这期间,北京的房价有了很大幅度的一个上涨。对于当初卖房的肖女士而言,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寻找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为党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党先生向韩律师咨询时,韩律师为其详细分析了案情,并为其讲解了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及意义,党先生听了韩律师的分析和讲解后,果断决定向法院申请保全房屋。后来的诉讼过程,证明了党先生的这一决定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诉争房屋当时仍在肖女士的名下,如果肖女士在诉讼过程中,将房屋出卖予其他人或者将诉争房屋抵押,最后都会导致党先生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或者即使可以实现,也会增加不必要有成本。而且本案中,因党先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客观上限制了肖女士处分诉争房屋的行为,势必对肖女士的生活受到影响,督促了其权衡利弊,从有利双方的角度来解决纠纷,对该案的顺利及时解决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因未及时作保全而导致损失的案例:

  2010年8月17日,王先生与柳女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王先生购买柳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XX小区A6A7地块水岸庄园XX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成交总价格人民币1,750,000元。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柳交付购房款总计1,000,000元。其余750000元作为尾款,于过户前一日支付。王先生自2010年8月起至今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屋,因使用诉争房屋产生的相关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王先生缴纳。

  王先生向柳女士购买诉争房屋时,开发商还未为柳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遂双方于2011年6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甲方(即柳女士)应在签署本协议后甲方产权证下发7个工作日内向该房屋的原贷款机构预约一次性提前还款,并应于该贷款机机构通知提前还款之日3个工作日将其原贷款一次性还清。开发商于2012年2月21日向枊女士下发诉争房屋产权证,王先生就与柳女士协商办理解抵押手续及过户手续,但柳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不予理睬。

  王先生委托韩律师后,韩律师建议其申请财产保全,并向其阐明如果未及时保全可能产生的风险。但王先生无其他财产,如果申请保全,只能以父母的房子作为担保,王先生起诉的事情一直未让父母知情,怕父母心里着急,所以最终决定不申请保全。

  事情后来的发展,让王先生后悔不已。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先生得知,柳女士向个人借款130,000元,将诉争房屋抵押。后王先生找到柳女士协商,柳女士称:如果你愿意将130,000代我还清,我就可以配合过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第二款”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的规定,如果王先生不能代为清偿130,000借款,法院将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的诉讼请求,如此一来,王先生仍然无法实现自己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后王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为柳女士清偿130,000的债务。虽然最终王先生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可是因未及时保全诉争房屋而白白损失130,000元。如果王先生当时听从了律师建议,并不那么顾虑重重,这些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以上就是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及其相关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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