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单独执行担保人?
导读:
问:本案系真实案件,需在春节之前得到解答,但因涉及名誉权问题,下列案件对当事人不提全称。
原告为某市中国银行,诉某市外贸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该市外贸公司贷款合同由第三人某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第三人亦列为共同被告。
现因该市外贸公司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破产案件已由另一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受案法院现向审理贷款合同纠纷案的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中止审理。
现有一个两难的问题:
1、如果贷款合同纠纷中止审理,由于破产程序时间很长,一般都要长达一、二年以上,可能会贻误追索担保人的有利时机,因为现在该担保单位仍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但因其是外商独资企业,一、二年以后很可能资金状况会发生变化,不利于银行债权的保全。
2、如果不中止审理,又有违破产法的规定。
现就此请教,能否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就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单独开庭审理,单独执行?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您可以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另行起诉保证人外商独资企业,以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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