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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程序及改革方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5:06: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近些年来,民商事案件大幅度递增,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原因,加之传统执行制度的缺陷,各级法院尽管竭尽全力加强执行工作,仍难以扭转执行工作...

  核心内容:近些年来,民商事案件大幅度递增,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等原因,加之传统执行制度的缺陷,各级法院尽管竭尽全力加强执行工作,仍难以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法院的执行程序及其改革方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执行改革的背景

  从多年的工作实践看,传统执行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一)执行体制不顺畅。长期以来,我们把执行权简单地等同于司法裁判权,忽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照搬审判的管理模式来设置执行机构。上下级法院执行庭之间同其他审判业务庭一样,仅是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管理关系,由此导致执行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尤其是跨辖区执行困难较大,委托执行形同虚设,各法院执行工作区域一体化效能在司法体制中不够顺畅,违反司法统一性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机构设置欠合理。由于将执行权等同于司法裁判权,忽略执行中所蕴涵的行政权属性,故将执行机构一概设置成“执行庭”,视为法院下设的纯业务部门。其弊端有二:其一,执行机构级别配置低,管理权限和范围小,难以建立行政模式所应具备的快速、有力的执行机制;执行权力分配不清,执行庭搞执行,其他审判庭、人民法庭也搞执行,造成重复劳动,增加诉讼成本。其二,不同层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极为松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执行权力缺制约。原有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中,执行员往往是一案到底,办案中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于一身,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样,一方面对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除少数法定情形外,一旦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作出定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只能申诉,且没有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处理。因此,对可能造成的不当执行或违法执行,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四)执行方法较单一。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方式过于粗放,牵涉面过宽,耗费精力过多,不仅难以达到执行目的,而且常常造成其他负面影响,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还有一些法院盲目追求造声势、打影响,不顾方法是否得当、是否取得实效,或只着眼于执行标的,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效应也较大。对于近年来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新类型标的,如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则常常无从下手、无计可施,缺少相应的执行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中要求。

  上述缺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执行的公正与效率。为了从根本上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应从执行工作的体制、执行机构和执行权运行机制等本源问题出发,通过改革寻求出路。

  二、执行改革的内容及对策

  经过近些年来的改革实践,执行改革已从自发探索走向主动实践,从偶然行为变成自觉行动,从逐步改革到全方位推进。概况来讲,改革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更新执行观念。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普遍认为: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实现债权是执行工作的惟一目的,否则就是“空调”、“白判”。而且,这种认识在法院内部也有所反映,表现在对执行工作的定位不够准确,执行中忽视程序、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漠视甚至侵害债务人和案外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上述误识根源于对法院角色的不当认识,将作为公力救济机关的法院视为执行义务人。事实上,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法院只是提供一种公力救济手段。由此,执行改革需要观念先行。近年来,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逐步确立了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公平保护和执行穷尽等观念。

  这些观念要求:对执行权属性要有正确的认识,对执行机构的职能要有正确的界定;既要认识到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要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将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权的效能;执行与审判一样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执行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人员在执行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执行人员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法院也应终止或终结执行程序;法院不是“债权银行”,债权能否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是交易风险所致,这一后果应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同时要求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一视同仁予以同等保护。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实行的债权凭证制度、执行听证制度以及劳务抵债、债权变股权等执行方法,就是这些理念的直接体现,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改进执行体制。我国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在这种体制下,执行力量分散,既影响执行效率,又不利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针对这种体制在开展执行工作时的不适应性,执行要引入能够体现执行工作规律和特征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机制。建立执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中央有关执行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正式确立了统一管理体制;新的执行机构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尤其是较好地发挥了管案的作用。笔者认为,实行统一管理后,为发挥新体制的优势,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执行。针对普遍反映的较难执行的被执行主体,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在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集中时间和执行力量,有组织地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仍不失为现阶段攻难克坚、营造声势的有效方法。集中执行区别于过去大会战的主要方面有:(1)集中执行是在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新机构下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执行大会战是一般号召,各自为战;(2)集中执行要求执行中严格程序,确保公正;执行大会战往往不注意程序的公正,不注意保护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3)集中执行的力量以执行人员为主,法院其他部门配合支持;执行大会战往往调动全院的力量,全院干警搞执行;(4)集中执行是执行工作走良性循环之路的辅助手段;执行大会战则是传统执行理念下的常规手段。

  2、交叉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的企业,或是党员干部、行政机关等特殊被执行主体,且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一类案件,由上一级法院指令辖区内另一个法院执行。这种交叉执行的方式是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有效手段。

  3、提级执行。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各界反响较大的案件,通过提级的方法由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相对超脱,且能够提升案件执行的公信度,执行效果较为明显,是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有力措施。

  (三)创新执行机制。民事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其中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如调查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拍卖等,具有主动性、单方性和强制性的行政权的特征。而执行救济行为,即为处理出现的各种致使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等,强调执行主体的被动性,具有司法权的特征。那么,这种权力怎样才能适当有效地运行呢?笔者认为,要从执行权的特性为认识的出发点,进行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探索和创新。

  1、实现执行机构本级分权运行机制。即将强制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

  2、试行中院与基层法院两级分权。即将基层法院执行中的处分性裁决由中级法院行使,基层法院行使执行中的控制性裁决和实施职能。中院的自辖执行案件一般指令辖区法院执行,执行局内设裁决机构,行使辖区法院执行中的裁决职能。两权划分中,属于执行裁决权范围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查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是否不予执行;(2)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3)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4)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属于执行实施权范围外人的主要内容包括:(1)送达执行法律文书;(2)调查被执行人财产;(3)实施强制执行措施;(4)制作公告;(5)其他执行实施行为。[page]

  3、建立与执行分权相关的制度。(1)建立和完善执行立案制度,所有的执行案件,包括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及执行回转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否则不得进入执行程序,实现立执分立;(2)建立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将执行程序细化为收案、送达法律文书、调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结案等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期限。

  从实际效果看,通过改革,执行权配置逐步合理,运行机制日趋规范,既提高了执行效率,又有效地遏制了“执行乱”现象。

  三、执行改革需要理论创新

  二十一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经历更为深刻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如何将改革推向深入,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我们认为,结合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和研究:

  (一)执行理念的更新。如对强制执行的目的和功能,法院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市场风险、债权的实现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局限性,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等方面需进一步加强研究,统一认识。

  (二)执行改革的路径。如对执行改革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如何界定执行的性质,如何建立新型的执行机构管理体制和新型的执行机构模式,如何理顺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关系,如何解决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如何设置执行机构和人员组成,及执行机构内部的权限划分及执行权的运行机制等等。

  (三)强制执行理论体系的建构。主要包括:如何创建强制执行法学理论体系,执行管辖、执行依据的种类、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执行救济、执行竞合、执行分配、执行和解、强制管理等制度的设置与完善等等。

  (四)执行新方法的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排期执行(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执行备案登记)、听证执行、审计执行、悬赏举报、债权转股权、债权凭证、强制托管被执行人,以及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集中执行、协作执行(执行一体化网络)等方式、方法、制度,使之更趋向于科学、合理和切合实际。

  (五)强制执行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指导思想、强制执行法的性质、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和主要内容、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另外,如何正确处理强制执行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强制执行法与民事实体法,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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