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立案标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对申请执行作了规定:即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只要提供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另外只要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执行法院就应当受理申请,但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只字未提。
在人们的印象中,一份申请,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就是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的标准,如何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是你执行法院的事。这种情况不仅加大了执行法院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有违民法理论中的当事人主义,也是造成大量执行积案的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要切实减少执行积案、改变执行难的状况,必须责令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执行法院才能立案。
1.提交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特别是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的范围。对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作出简介,对被执行人情况应该作详细的描述。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或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特别交代。以便执行人员能准确、及时地找到被执行人住处,快速开展执行工作。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并附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证明,或者提供有权机关制发的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其他文书,必须同时附有制发机关的生效证明。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未强调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证明,致使某些法律文书还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就提出申请。
3.权利人身份证明。
法律文书直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如果是公民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如果法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则应当提供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权利继受的证明。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
这应该是申请人申请执行时的主要义务,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忽视的问题。因此,要切实提高执行结案率,减少积案,减少执行成本,同时,分配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举证责任,也符合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符合民法理论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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