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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43:5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矛盾呈多元化状态,各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相应地法院的执行案件从数量到类型上也呈逐年上升之势,随着案件数量及类型的不断增多,在执行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在有关的执行法规中对这些问题加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矛盾呈多元化状态,各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相应地法院的执行案件从数量到类型上也呈逐年上升之势,随着案件数量及类型的不断增多,在执行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在有关的执行法规中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以利于案件的执行。以下通过对本院近来受理的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提出问题,以求得到解决。
  案例?一?申请人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归还拖欠货款27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院?1995?碑经督字第06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碑林区××制衣厂,不是李×,申请人郑×基本执行李×归还货款于法无据。经多次向申请人讲明情况,要求其变更被执行人,但申请人坚持己见,该案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以为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是指还未立案时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该案已经受理,且已过七日法定期限。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没有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后经合议庭讨论采纳了最后一种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郑×的执行申请。
  案例?二?申请人西安×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西北×勘察局给付拖欠的转让款60万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西经一终字第3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二条“西北×勘察局在收到西安×工贸公司交付的租用土地使用证城建手续后二十日给付西安×工贸公司财产转让款60万元”,是在支持西安×工贸公司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给其一定的限制,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西安×工贸公司在交付土地使用证城建手续前不能向西北×勘察局主张权利,而申请人西安×工贸公司没有履行自已的法律义务。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北×勘察局给付其拖欠的转让款,显然与法不符。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以上所举两个案件都不符合立案条件,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一些该类案件,相信别的法院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案件因审查不严已经立案受理。经执行人员审查,认为该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该类案件一经受理,上述规定就不能作为受理这些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即不能再依据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是执行工作基本的法律依据。但许多条文都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系统,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执行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切的处理依据,不能适应发展着的执行工作需要。法律的不完善、不系统或有不少缺陷,这就使一些人规避法律、钻空子,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展。亦使执行工作难以摆脱随意性。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目前执行工作中重要的法律依据,该规定体系完整,内容清晰,便于查阅,使执行人员有法可依能够规范执行。以上三部执行方面的重要法规对我们提到的“怎么办”这个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执行人员依靠自已的法律知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做出正确的决定。上述三个案件,都是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但是法规中就没有“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这一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着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在审判程序中,遇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可以依据该条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可以上诉。在列举的两个执行案件中,我们依据该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当事人不能上诉,从这两个案子看,舍此没有其他的处理办法。但是一旦开此先例,其他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也就有可能被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裁定适用范围中加上“驳回执行申请”一项,或者在起草《强制执行法》中加上此一内容,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实际执行工作的需要。[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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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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