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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制度改革初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37:57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第一道门坎。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申请人申请立案后便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使出全身解数、穷尽各种手段去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从这种模式可以看出:法院如果立案就必须执行,并且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
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第一道门坎。生效的法律文书在申请人申请立案后便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接收案件后,使出全身解数、穷尽各种手段去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从这种模式可以看出:法院如果立案就必须执行,并且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得到全部实现。就这样,由于没有把好立案关,造成很多案件无法执结的尴尬局面,使法院自身背上执行难的包袱。要缓解执行难,首先治源头,从立案抓起。必须对现有的执行立案机制进行有效的改革。

一、现行的执行立案状况

首先,全国各地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或继承权利的承受人;(3)、在法定的期间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只是对法院在立案环节中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予立案执行。不对执行实体审查。导致一些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使这些案件难以执行。其次是在立案时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审查不严。判决的执行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确认判决虽确认请求权存在,但无执行力,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有效,就不具有执行力。这类案件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使案件难以执结。第三是没有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执行立案工作人员时只是流于形式,不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材料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让他们签字就可以。究竟申请执行人是否举证,举证不能所承担的后果等基本上不管。使好多案件因无履行能力而不能执结。第四是在执行听证过程中程序存在混乱。执行案件的中止、恢复,都是由执行机构内部处理,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案件是否再审先由立案庭听证审查。第五是现行执行立案人员大都是执行非专业的人员负责立案,自身业务素质差,把许多不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使这些案件无法执结。

二 、设想的执行立案制度

要改变法院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提高案件执结率,节约司法资源。必须进行执行立案制度改革,赋予立案庭更大的权利。首先是增加立案力量,应由责任心强,执行业务精通的资深执行人员介入立案,把好审查立案关。实行“三查一定”。 立案人员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应当受理;庭长进一步审查;主管立案的领导审查;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决定受理。其次是充分做好财产举证调查工作。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常用的方法有: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隐匿的财产,面向社会悬赏举报,委托审计部门审计。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三是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体现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移。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审查后予以立案。第四对于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只是为保护个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立案庭人员先予登记备案,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案件已经备案,因无履行能力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重新立案执行。第六对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不听解释,坚持立案。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形式要件成立,符合立案条件的,先予以登记。登记后立案庭执行人员先依职权进行调查。认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予以立案,转执行机构办理。如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立案庭予以登记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四是执行案件是否恢复执行应由立案庭听证审查。案件经执行中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是否决定恢复执行,应由立案庭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采取听证方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开审查。改变当事人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利或推卸责任,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归罪于法院的错误认识,使执行工作依程序规范运行,最大限度地节约执行成本。通过立案公开的执行听证在程序上可以给当事人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提供保障,让当事人在公开、公正的氛围中感受法院对其权利的保护,使之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是万能的,了解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职责和权利。五是对无能力履行义务,法院又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裁定、决定;终结执行。 [page]

三、改革执行立案制度的司法保障

一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执行立案制度改革提供了司法保障。这次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四种事由,(1)、债权人申请执行,从申请执行开始中断;(2)、是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3)、是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4)、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这一条规定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提高了充分时间,为法院缓解执行难减轻了压力,为执行立案前进行实体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财产监管制度逐步健全。过去由于财产监管制度不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非常困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无法律法规约束。现在金融部门规定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税务机关规定二手房交易5年内交易应纳税等,都为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提供了有利条件。三是国家高度重视执行工作,根据中共中央(99)11号文件及中央政法委57号文件都是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专门下发的文件,各级都成立了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党政部门各部门协助、协作执行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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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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