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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关键是加强执法监督 需五大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2:33:59 人浏览

导读:

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执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如何加强执法监督,笔者认为需要以下

  做好政法工作,关键是要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如何加强执法监督,笔者认为需要以下五个方面的保障。

  政治保障:坚持党对政法工作领导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法律是党的方针政策在规范人们行为方面的条文表现形式。因此政法工作应服务、服从于党的领导,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权是从党的领导权所派生出来的。党委政法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和加强党内监督。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不完善,监督机制也不完备。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法律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党委及其政法委则能起到一定的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党委执法监督对司法腐败具有超前防范的作用,党委及其政法委按照党管政法工作的要求,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设防,可以有效地弥补司法体制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积极的作用。

  制度保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管理机制的混乱,必然导致监督制约工作的弱化,导致执法监督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衡,建立健全各种监督制度,是堵塞漏洞、防止执法不公的机制保障。

  组织监督制度。政法队伍是依据党的组织原则而组建成立的,从领导到干警都受党的领导安排、调遣,须经组织考察、考核,不能任意进出队伍。政法干警及政法部门各级领导都应接受组织的监督、任命、调遣。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组织监督在日常工作中表现最多的是干警的调配、领导的任免以及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具体是人大常委会对政法领导的任命,组织部门对政法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人事部门对干警的分配、调动;编委对政法队伍的机构设置等等,通过组织手段,实现对政法队伍执法工作的监督。

  案件督办制度。政法委督办、协调的案件主要是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包括涉法上访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党政领导和上级党委政法委批转的案件,政法部门之间有争议,确需党委政法委协调的重大疑难案件等。对于督办案件,应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建立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制度。对于挂牌督办的案件,责任到人,一督到底,对于报请协调的案件,执法监督部门也应认真审核立项,制定协调方案,做好协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充分协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研究,依照法律和政策进行协调,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制作正式意见,经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签批,印发各有关政法部门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法各部门分别报上一级政法部门决定。需要继续协调的,由上级政法部门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应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意见的落实责任制和查究程序。对于协调一致的执法监督意见,有关政法部门应坚决执行。

  能力保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政法战线永恒的主题。做好执法监督,队伍素质是根本。必须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素质,把政法队伍建设成为“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不图私利、不疏业务”的队伍,为执法监督提供能力保障。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始终不渝地用党的执政理念和重要思想武装政法队伍,把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与“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深化“公正执法树形象”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政法工作者“五种意识”,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方式,围绕执法为民这个本质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牢固树立中心意识,树立服务发展的思想,更加主动、全面、有效地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服务。

  强化技能培训。执法监督工作业务量大、矛盾尖锐突出、法律法规面广、涉及群众根本利益多等特点,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把业务知识学习作为第一要务,常抓不懈。应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执法资格培训、法制教育培训、岗前培训、晋职晋级培训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政法工作者业务培训的长期机制。不断扩大其知识面,提高客观、全面、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扎实练好基本功,使其整体素质有等于甚至高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水准,才能够准确监督、正确监督,真正实现“内行”监督。

  为提高政法队伍的执法水平,重庆市政法系统组织开展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大学法”活动,分期分批将全市科、所、队、庭、室以上领导、一线执法干警和50岁以下的政法干警,集中脱产轮训,截至目前,全市95%以上的政法部门领导、中层干部及基层业务骨干已参加学习培训。

  强化作风建设。以《党纪处分条例》为指南,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进一步规范政法队伍行为。从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从最基本的方面、最基础的环节做起,集中整治队伍纪律作风。建立健全政法干警接待群众、执勤执法的行为规范,使队伍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

  加强人事制度改革。应按照“把住进口,守住楼梯,敞开出口”的要求,全面实行统一录取政法干警制度,严把进人关;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领导干部,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研究制定政法干警辞退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坚决清理不适合做政法工作的人员,确保出口畅通。严肃查处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维护政法队伍整体形象。

  权威保障:强化执法监督的权威

  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是执政党的监督,一旦形成决定,有关方面必须执行。应在提高针对性、操作性、能管用上下功夫,在体制和制度上做到两个结合,为执法监督做好权威保障。

  将执法监督职能与干部管理职能结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把执法监督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深入考察其思想操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供依据。[page]

  将执法监督工作与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将执法质量和办理执法监督案件情况纳入考核的内容,严格奖惩。把政法干警执法公正与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从制度上保证执法公正。

  执行保障:规范执法监督程序

  要推动执法监督有序运行,必须规范执法监督的各项程序。

  规范呈报程序。政法各部门、下级政法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法委执法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详细阐明需要协调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规范审查程序。监督执行时除了向有关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还可组织联合组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协调意见,报分管领导。

  规范协调程序。政法委对审查完毕的案件及时召开专门案件协调会议或政法委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协调意见,对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案件,报请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协调。(作者林育均系重庆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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