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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23:27: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为了加强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监督职能,山西省法制办制定了《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下面由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为了加强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监督职能,山西省法制办制定了《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治安检查、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业管理条例》、《娱乐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桑拿浴池等场所。

  娱乐业,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根据旅馆业、娱乐业的治安状况,对旅馆业、娱乐业进行治安分级,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遵循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旅馆业、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工作统一由各市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支队牵头组织,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娱乐业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检查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分值划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档次。

  第七条 凡经营管理规范,治安状况良好,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旅馆业、娱乐业,应划分为治安A级;凡经营管理较为规范,治安状况较好,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旅馆业、娱乐业,应划分为治安B级;凡经营活动不规范,安全隐患较为突出,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旅馆业、娱乐业,应划分为治安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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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1分:

  旅馆业:

  (一)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详细地址、房号、入住、退房时间(具体到时、分)等项目登记不全或缺项的;

  (二)发现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仍按照旅客提供的证件登记的;

  (三)未认真审核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导致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登记一人身份证,多人开房入住的;

  (五)旅馆前台登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

  (七)旅馆业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娱乐业:

  (一)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预案、应急疏散预案和巡查制度的;

  (二)从业人员未按公安机关规定统一佩戴工作标志和使用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三)营业大厅、包厢(房)营业期间关闭灯光或者设置可调试亮度照明灯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5分:

  旅馆业:

  (一)未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疏散预案和巡查制度等的;

  (三)场所内(包括旅馆业经营单位的停车场)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客房没有按规定设置门窗或门锁的;

  (五)安全通道不畅通、标志不明显、应急灯配置不合格的;

  (六)营业厅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有禁黄、赌、毒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及公安机关举报电话的;

  (七)旅馆业信息系统故障,修复后,未及时将故障期间入住旅客信息补录旅馆业信息系统的。

  娱乐业:

  (一)营业期间,保安未在岗履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簿、营业日志或营业日志未留存60日的;

  (三)营业大厅、包厢(房)内的显著位置未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及公安机关举报电话的;

  (四)歌舞娱乐业包厢(房)未设置便于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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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10分:

  旅馆业:

  (一)场所内(包括旅馆业经营单位的停车场)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立案为准);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在7日内到县(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备案的;

  (三)未配备专职保安的;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公安机关治安要求的技防、物防设施或者人为中断使用的;

  (五)没有专人24小时值班监控;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30日;删改录像资料的;

  (六)旅馆企业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七)场所因硬件设施不达标,存有治安消防隐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

  娱乐业:

  (一)未按《娱乐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二)未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三)未及时将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如实录入娱乐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人为中断使用或监控录像留存不足30日的;

  (五)娱乐业存在消防设施设备不足或损坏等消防安全隐患的;

  (六)歌舞娱乐业包厢(房)内设置隔断、“房中房”或内锁装置的;

  (七)迪斯科舞厅未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或未对进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项扣15分:

  旅馆业:

  (一)在场所内一次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

  (二)在场所内一次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下的;

  (三)场所因硬件设施不达标,存有重大治安消防隐患等,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不加整改的;

  (四)信息系统损坏或出现故障不报告,修复期间未每日向辖区派出所填单报送入住信息的。

  娱乐业:

  (一)娱乐业或其从业人员采取冒名顶替等违规方式使用他人信息卡的;

  (二)营业期间消防疏散通道、应急出口上锁或封闭的;

  (三)设置报警设施设备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或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的;

  (四)内部从业人员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治安、刑事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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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治安C级,在相关条件具备后,再予以重新定级:

  旅馆业:

  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娱乐业:

  (一)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未安装娱乐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治安C级,本年度内不得调整治安级别:

  旅馆业:

  (一)公安机关对旅馆业从业单位检查时,场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旅馆内开设赌场、设置赌机聚众赌博的;

  (三)旅馆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在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查获2起以上的;

  (四)在场所内查获贩毒人员或3人以上吸毒的;

  (五)因经营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火灾或坍塌、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凶杀、故意伤害及其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六)未上传或上传信息不及时,造成重要犯罪嫌疑人脱逃,被上级通报或进行责任倒查的;

  (七)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的。

  娱乐业:

  (一)在场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查获2起以上的;

  (二)在场所内查获贩毒人员或3人以上吸毒的;

  (三)因经营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火灾或坍塌、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凶杀、故意伤害及其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四)在场所内组织、包庇、容留脱衣舞等淫秽表演或裸体陪侍活动的;

  (五)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检查时,场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六)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的。

  第十四条 对无证经营的旅馆业、娱乐业,不进行评级,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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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1次,符合重新评定条件的,每季度末进行重新评定,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将评定工作情况纳入旅馆业、娱乐业档案管理,制定等级管理工作台账,评定结果及时录入工作台账。

  第十六条 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等级评定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定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网上巡查与网下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评定旅馆业、娱乐业治安等级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派出所对辖区旅馆业、娱乐业逐年进行初评,提出娱乐业治安A级、B级、C级评定意见,填写《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等级评定审批表》、《山西省娱乐业治安等级评定审批表》,于当年12月底前报所属县(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

  (二)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辖区旅馆业、娱乐业拟评定等级进行审核;其中对拟评定为治安A级的旅馆业、娱乐业,须报市级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逐一实地审核。

  (三)经审批确定的当年治安A级、B级、C级旅馆业、娱乐业,由县(区、市)公安局填写《旅馆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等级评定名单表》和《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等级评定名单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当地市级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备案。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娱乐业的治安等级评定,原则上采取逐级提高,必要时可跨级下降的办法,实行动态升降管理。

  第十九条 旅馆业、娱乐业初次违反安全设施、保安配备相关规定的,经告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可以视情予以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旅馆业、娱乐业日常治安管理中,发现旅馆业、娱乐业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应建议及时撤销原评定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按照“突出重点、节约用警”的要求,根据旅馆业、娱乐业不同治安等级,分别采取正常管理、加强管理、重点监管的治安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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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按照下列原则依法履行治安监督检查职责:

  (一)治安A级旅馆业、娱乐业为正常管理对象。派出所每月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半年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治安检查原则上着便衣进行;

  (二)治安B级旅馆业、娱乐业为加强管理对象。派出所每半月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治安检查视情着便衣或警服进行;

  (三)治安C级旅馆业、娱乐业为重点监管对象。派出所每周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治安检查,治安检查原则上着警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按照下列原则依法履行法制教育培训、宣传职责:

  (一)治安A级旅馆业、娱乐业,派出所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娱乐业法人、经营负责人法制教育宣传;

  (二)治安B级旅馆业、娱乐业,派出所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娱乐业法人、经营负责人法制教育培训;

  (三)治安C级旅馆业、娱乐业,派出所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培训,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娱乐业法人、经营负责人法制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时,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旅馆业、娱乐业,要形成记录交由旅馆业、娱乐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旅馆业、娱乐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民警须在检查登记簿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旅馆业、娱乐业被群众举报或工作发现,可能存在下列问题的,民警除公开检查外,应当进行暗访:

  (一)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治安秩序混乱或治安隐患严重;

  (三)曾因治安问题被公安机关查处过;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暗访的。

  实施暗访的民警不得少于2人,不得指派非警务人员进行暗访。

  第二十六条 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对检查旅馆业、娱乐业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扣分;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对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的娱乐业分级动态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对检查旅馆业、娱乐业发现的问题,通知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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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将旅馆业、娱乐业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形成记录定期装卷存档,作为治安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涉及旅馆业、娱乐业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治安管理部门,治安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旅馆业、娱乐业予以处理、扣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不按本规定对旅馆业、娱乐业进行监管、检查,或在考核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有关情况,被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县(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责任领导及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旅馆业、娱乐业存在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公通字【1998】7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民警对旅馆业、娱乐业进行公开检查时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娱乐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旅馆业、娱乐业等级评定周期是指一个自然年。

  第三十四条 非娱乐业经营单位兼营歌舞、游艺项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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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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