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规定
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旅馆业以外,公民私有或者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是租赁房屋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出租房主、居(村)民委员会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处租赁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保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站(分站)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变化情况,协同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共同作好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组织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分站及社会治安辅助力量,进门入户,对租赁房屋及其出租人、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与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接受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的调查登记工作;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四)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五)在承租人入住后2日内,对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逐人登记。对流动人口承租人及同住人,督促或者带领其按规定申领暂住证。承租人不再承租或变更承租人时,及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六)不得包庇、纵容、袒护承租人及同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单位出租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和同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申领暂住证;
(二)在租赁房屋留宿新来的流动人口,必须督促其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四)不得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五)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制造、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六)严禁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在居住人员中确定治安责任人,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书;
(二)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三)不得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承租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与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改正;愈期不改的,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予以处罚;
(二)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出租人违反本规定,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承租人或同住人是流动人口应申领暂住证而未申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申领;愈期不申领的,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 予以处罚;
(二)承租人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向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的,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四款予以处罚;
(三)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介绍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时,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普遍的租赁业务是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经营租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核心提示:《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租赁合同、租赁登记、租赁管理、罚则、附则等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内容
北京公积金租房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吗?可以半年支取一次。必须上次支取的租房合同写的日期是半年或者到期了。取公积金必须要有对应的租房发票,和对应的租房合同,并且是以你
被别人摸了报警的警察可能会对此予以刑事立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派出所指导员的级别是副科。指导员是政治指导员的简称,派出所依地区、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诸因素的不同可分别设立城市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铁路派出所、工矿
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的区别是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期限;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属的时间。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从开始到完成任务的结束的时间点;调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
疫情期打麻将拘留了几天不会留案底,因为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会留下案底。一般情形下留了案底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