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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5 02:29:47 人浏览

导读:

昨天起,《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用官方的话讲,其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从老百姓的角度讲,则该法与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一言概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前无小事。十大关键词噪声扰邻:天晚了,但在家唱卡拉OK还没有尽兴,仍引吭高

  昨天起,《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用官方的话讲,其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从老百姓的角度讲,则该法与日常生活更加息息相关,一言概之,《治安管理处罚法》前无小事。

  十大关键词

  噪声扰邻:天晚了,但在家唱卡拉OK还没有尽兴,仍引吭高歌,吵得邻居不能入睡。装修赶工,到半夜了还在叮当干活,邻居几经劝说仍不停工。

  治安法: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景点留名:出门旅游,想把自己的大名留在景点做个纪念,然而,这个“到此一游”的字可不是随便刻的。

  治安法: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黄色短信:张小姐出于业务关系,给一个男性客户留手机号码后,最近总是收到该客户发的黄色短信,一怒之下,张小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很快介入。

  治安法: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宠物扰民:自家院里看车棚的养了一条大狼狗,常在院里闲逛,弄得人见人怕。

  治安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假证:小王要评职称了,但学历不够,于是找假证贩子做个假文凭“暂用”。

  治安法: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强行乞讨:正走在街头,忽然过来一名乞丐纠缠不放,不给钱不罢休。这是我们在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一种现象。

  治安法: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拉客嫖娼:在一些所谓的洗头房前,常有一些男女公然拉客嫖娼。

  治安法: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偷窥隐私:随着摄像手机、小型数码相机的普及,在炎热的夏天,女性常常成为偷拍对象和受害者。

  治安法: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胁迫表演:在闹市区,残疾小孩儿在表演杂技,有的将脚扳到脖子后,有的用绳子缠住脖子使劲拉,极其残忍。后面则有大人负责收钱。

  治安法: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搜身:在超市购物,被怀疑偷拿了超市商品,并遭到保安的强行搜身。

  治安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声音:《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遭遇执行难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好法,但在具体执行中,很可能遭遇同过去的管理条例一样的问题,因种种原因难以执行。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小杨道出了自己的心里话。

  不久前,小杨辖区内发生这样一件事,在建南路一家医院门前,一群在这家医院失去亲人的家属认为亲人死亡系医院责任,因此围住医院大门,将花圈摆在门口,一家人披麻戴孝跪在门前。小杨说,按理说,这样的行为明确违法,但如果对这家人采取处罚措施,只能是更加激化矛盾,不利于事情的解决。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小杨举例说,如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是出于好意,但在省城一些闹市区偏偏未成年人作案更多。大家明知背后的指使人是大人,但对方不亲自出手,没有执法依据。这些未成年孩子得不到应得的教育和处罚,很难在他们正在成长的头脑中树立法制观念,从另一种意义上,从善良本意出发制定的法律,反倒使他们失去在错误成长过程中得到扳正的机会。

  当然,小杨也承认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更多倾向于某方面,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他还是希望一些与实际出入较多的法律环节能不断得到修正,增强其适用性,使执法人员更公平、公正地将法律落到实处。

  动态:“治安法”施行在即省城公安闻风而动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夕,太原市公安局就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警动员强化依法管理防范。

  太原市公安局党委特别要求全体民警始终不渝地执行“五条禁令”,努力解决好带有公安部门特点的违纪问题,大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反对特权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思想教育,努力解决好工作、生活中耍特权、抖威风等问题。

  太原市公安晋源分局全警动员进行学习培训《治安管理处罚法》,并组织知识竞赛活动,通过全员培训和严格统一考试,使广大民警对这部新法律进一步熟悉,提升民警的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page]

  目前,部分政府通告已提前开始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日前发布的“太原市关于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称,“对妨碍、阻挠交通征费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条例VS法:新意凸显

  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上升为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透出七点新意。

  一是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三是处罚的种类增多。四是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五是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六是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七是裁决事项得到修改。

  深度关注:处处彰显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处处体现出对人的关怀,既有单个的人,也包括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本法所体现出的最大特点。

  在本法的起始部分,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了重要位置,使这部主旨为“处罚”的法规,对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表现出丝毫不含糊的态度。

  在对待弱势群体方面,本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这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同时,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改变了过去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

  在执法程序上,本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讯问查证超过12小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无法通知或者有碍调查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而过去的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这一条款使警察的执法行为能够受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在保障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方面,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时,被处罚人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且不用承担听证的费用。这一规定赋予公民以相应的申辩权,有利于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也是对权益保障的一种方式。本法设置了严格的处罚程序,并针对警察查处治安案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并从源头上减少警察执法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比如,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确保警察妥善处理自由裁量权。

  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此前本法草案曾提出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的规定,但最终修订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体现了对群众的负责精神。

  省人大有关专家表示,这些规定切实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将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警察执法11“不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详细规定了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11种违规情形,触线者或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11种情形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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