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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一女子殴打他人致死 一时冲动换来终身监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4:46:34 人浏览

导读:

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辱骂殴打致人死亡的黄莲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莲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695.6元。黄莲英,女,1957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港

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辱骂殴打致人死亡的黄x英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x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695.6元。

黄x英,女。

2003年10月26日下午4时许,黄x英放牛回到本村朱某房屋的公路边时,与被害人吴某(同村人)相遇,吴指责黄x英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随即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扯。黄x英将吴某推倒在路边,然后坐到吴某的身上并挥拳朝吴的头部打了三拳,并从地上抓泥土撒到吴某的脸上。

后经村民劝说,黄x英离开现场回家。吴某被送往本村医疗室及防城区那良卫生院医治,吴某被打伤后住院治疗15天,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10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吴某住院治疗期间用去医药费4785.6元(含运尸费450元)。

事发后,黄x英家属赔偿了吴某家属医药费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x英因遭受吴某的无端指责和谩骂而不能正确对待,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吴某无端辱骂黄x英,对本案的引起负有一定的责任,在量刑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黄x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40695.6元,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未超出200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范围,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作变更,黄x英亦无异议,同意按照原告人要求的数额进行赔偿,但又表示无履行能力,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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