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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以法为准——我省司法专家谈治安管理处罚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11:18:27 人浏览

导读:

不久前,由省边防总队、依法治省办公室及司法部门共同组建了千里边境普法行宣传小组,在图们江畔边防一线,司法专家白成祥、金福、崔柏涛等就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细致论述。来自省法院的专家金福认为,治安管理中应遵循该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过罚相

不久前,由省边防总队、依法治省办公室及司法部门共同组建了“千里边境普法行”宣传小组,在图们江畔边防一线,司法专家白成祥、金福、崔柏涛等就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细致论述。

  来自省法院的专家金福认为,治安管理中应遵循该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即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觉守法才是根本。

  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或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的;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的,制造新矛盾或者造成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都不可以调解。

  专家在答疑时提醒,一些平时不在意的违法行为必须注意。在街上,如果市民遇到了强行乞讨钱物的事,对方“不给钱就不松手”,可以报警。因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将受到处罚。反复纠缠、或以其它方式滋扰他人乞讨的,也不例外。

  针对酒鬼闹事,专家在咨询中说,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民警应当对醉酒者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此外,还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对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也不等于完全不管。公安机关要和居委会、村居委、有关单位、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等合作做好帮教工作。

  省边防总队律师李发军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行为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鞠允国周宇本报记者吕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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