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 >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 抗拒违法执行能否构成妨害公务

抗拒违法执行能否构成妨害公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5:48:1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那么在抗拒违法执行的时候就会构成了妨害公务吗?下文将是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案情:2003年4月6日,某市烟...

  核心内容: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那么在抗拒违法执行的时候就会构成了妨害公务吗?下文将是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

  2003年4月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队长张某带领稽查人员6人驾驶具有烟草专卖稽查标识的面包车到“月月”商行,由队长张某出示检查证件后,对“月月”商行进行烟草专项检查。稽查人员未出具搜查证先后在“月月”商行店主阿刘店内、卧室床铺下和雨蓬内检查出准备销售的无本市烟草防伪标识的香烟40余条。

  当稽查人员将烟搬出放于柜台上,准备开具扣押清单和违法告示书时,店主阿刘及其妻要求检查人员不要将烟全部扣走,检查人员留给阿刘2条,阿刘认为少了便将摆在柜台上的烟往店外扔,当检查人员制止阿刘的行为时,阿刘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阿刘用脚踢检查人员,3名检查人员便将阿刘按倒在地,其他检查人员将阿刘扔在店外的香烟往稽查车上捡。这时,阿刘之妻以检查人员未开具扣押清单就将烟扣走为由,到稽查车上与检查人员发生拉扯,拉扯中稽查车车门将阿刘之妻手指卡伤,阿刘之妻手指受伤后,全身抽畜并倒在地上。阿刘见状跑到屋内,拿了一把手菜刀插在腰后,再次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邻居见状夺走了菜刀。阿刘要求检查人员用稽查车将其妻送往医院治疗,检查人员未同意,阿刘气愤之极,随手拣起砖头砸坏了稽查车的玻璃和雨刮器,并打了司机的脸部一拳。

  此时,围观群众开始起哄闹事,队长张某见事态扩大,即向主管领导进行电话汇报,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闻讯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阿刘揪住副局长质问时,部分亲友及围观群众对副局长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副局长及3名检查人员均为轻微伤。直到110巡警赶到,强制性的帮助烟草稽查人员离开现场,并将阿刘之妻送往医院治疗,才将事态平息。

  对于本案的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月月”商行进行烟草专卖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检查中,出示了检查证,程序是合法的。检查出41条无有效防伪标识的香烟,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第5条的规定,应予全部没收。在准备开除扣押清单时,店主阿刘将香烟扔出店外,并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殴打、砸坏车辆,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碍公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对《湖北省实施<烟草专卖法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第2条规定,对烟草现场检查的范围,规定为违法采购现场、违法销售现场、违法储存现场、违法运输现场,稽查人员对“月月”商行的店内及仓库进行检查,是合法的,但对阿刘的卧室床铺下进行检查,没有开具搜查证,是不合法的。检查出的香烟均有湖南防伪标识 ,主要是未贴本市烟草专卖的字样,阿刘的行为没有违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检查人员不应该扣押上述香烟。因此,阿刘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妨害公务罪,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其随机客体。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

  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妨害公务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2、客观要件

  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

  首先,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再次,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

  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这里所称的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3、主体要件

  妨害公务罪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妨害公务罪。

  4、主观要件

  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结合本案来看,主要应从客观要件来分析,即烟草稽查人员执行职务,是不是依法执行,也就是说烟草稽查人员进行的活动是否属于他们的合法职权,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月月”商行进行烟草专卖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检查中,出示了检查证,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是,烟草稽查人员没有开具搜查证对阿刘的卧室床铺下进行检查,是否合法?检查人员未开具扣押清单就将阿刘扔在店外的香烟往稽查车上捡是否合法?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

  我们国家对执行公务有严格的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进入私人住宅搜查,如果事发时的情况不属于紧急情况,必须出示搜查证。同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此案中执法人员在没有开具搜查证的情况下,擅自对阿刘的卧室床铺下进行检查,已客观上形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事实,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触犯了刑律,这与是否在阿刘的卧室床铺下搜查出香烟无关。同时,检查人员未开具扣押清单就将阿刘扔在店外的香烟往稽查车上捡的行为已经不是依法扣押,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本是合法的扣押形式却导致了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非法结果。对于阿刘之妻昏厥倒地,执法人员拒绝救助的“麻木”,虽与本案的定性无关,但这却是公务员行为规范绝对禁止的行为。正是由于执法人员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漠视,使冲突升级,诱发了群体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严重违法事件,这一事件再次向执法人员的良知敲响了警钟。

  综上所述,由于执法人员行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违法,故阿刘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