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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4:38:39 人浏览

导读:

为了地区经济的更好发展,或者为了区域发展规划,国家有时候会对土地进行征用,但是征用土地是有程序的。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为了地区经济的更好发展,或者为了区域发展规划,国家有时候会对土地进行征用,但是征用土地是有程序的。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一、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

  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发布征地公告;

  (5)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具体的审批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三、征收土地的特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今天关于“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小编介绍的是国家征地审批手续具体流程,然后,小编又介绍了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最后,小编还向大家介绍了征收土地的特征。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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