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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0:20:58 人浏览

导读:

农村经常有土地流转的现象,但是由于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土地的流转通常是口头达成的。一旦产生纠纷就会比较麻烦,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农村经常有土地流转的现象,但是由于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土地的流转通常是口头达成的。一旦产生纠纷就会比较麻烦,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

  一、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

  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在实际案例中争议较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其中,《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土地互换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三、土地互换的原则及要求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及四十条的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人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除恪守上述原则外,互换双方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互换的双方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者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进行土地互换的时候建议当事人最好是签订土地互换的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产生纠纷的解决。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土地互换使用的期限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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